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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4)

2007年09月0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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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

  本章在考试中不是重点章节,但是在掌握民事诉讼法这一学科的角度讲本章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

  1.内在价值:

  是指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也就是说,在安排诉讼的程序时,在安排时间、空间、以及诉讼步骤时,究竟要追求什么样的效果,达到什么样的目的,这就所谓的程序的内在价值。

  2.外在价值:

  是指在完成了空间、时间、以及步骤的安排后,能不能实现民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民法中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经过程序安排之后能不能在判决中得到实现,这就是所谓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也叫做民事诉讼程序的实体价值。

  3.民事诉讼内在价值的分类:

  (1)程序自由价值。所谓程序自由价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应当有程序选择的自由,当事人能够在他的意志主宰下,完成程序性的选择,而不会受到法院的任意干涉。

  例:当事人在调解时应当能够充分的保证自愿,当事人有权调解,也有权不调解;有权接受对方的调解方案,也有权不接受对方的调解方案。保证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就是程序自由价值的关键所在。

  (2)程序公正价值。其主要体现为:

  ①要求贯彻法官中立。

  因为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那么结果就肯定是不公正的。为了保证法官的中立,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法官回避制度就是保证法官中立的一项更重要的制度。

  ②当事人平等。

  所谓当事人平等是通过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对等性实现的,当事人平等所讲的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不是通过当事人权利的相同性来实现的,而是通过权利的对等性来实现的。所谓的权利对等性是指,原告的权利被告并不一定有,原告所有的权利必须赋予被告另外一种权利与之对抗。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没有起诉权,但被告有抗辩权与原告的起诉权相抗衡,通过赋予当事人双方相对等、相抗衡的权利,能够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只有当事人双方的平等才能实现诉讼的公正性。

  ③程序参与性。

  所谓程序参与性是指,当事人在程序当中,应当能够充分的发表意见,而其发表的意见能够被法官充分听取,如果当事人不能充分表达意见或当事人表达的意见法官不闻不问,那么该当事人的有关主张必然会被法官所忽略,其产生的诉讼结果也必然是不公正的结果,因此程序参与性也是程序公正性的体现。

  ④程序公开。

  所谓程序的公开,强调审判的过程是公开的,审判的结果——判决也应该是公开的,通过把审判的过程和审判的结果公之于众,就能够有效杜绝司法腐败的存在。因此程序的公开也是程序公正性的重要体现。

  ⑤程序维持。

  所谓程序的维持就是程序的安定性。其意思是,一个程序一旦完成,就不能重新从来一次,如果程序能够翻来覆去,那么很可能被有意偏袒当事人的法官所利用,很容易产生司法腐败,所以程序一旦完成不能重新再来。因此程序的维持也是程序公正价值的重要表现。

  (3)程序效益价值:法院应当通过程序的安排,以更短的时间和更低的经济成本来完成审判的过程。诉讼的程序效益价值是诉讼中重要的内在价值。

  因此程序的自由价值、程序的公正价值和程序的效益价值就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民法当中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能够在判决书当中体现出来。

  二、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关系

  1.一致性。原则上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者之间是相一致的。因为只有经过公正、自由以及高效的程序,才能得出一个公正的审理结果。只有在民事诉讼中实现内在价值就能保证民事诉讼外在价值的实现。

  2.冲突性。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并非永远是相协调的,也会出现冲突的时候。也就是说某些情况下,程序法的价值实现了,但它的实体法价值会被忽略掉。

  例:张某和李某是夫妻关系,张某怀疑丈夫李某有外遇,想和李某离婚。张某为了获得李某有外遇的证据,雇佣私人侦探。一日,私人侦探联系张某,称发现李某与一女子进入民居,请张某去收集证据。张某在私人侦探的提示下,找到该民居,并让一开锁师傅打开门锁,张某在锁被打开后冲入房中,用摄像机拍摄下李某与该女子通奸的证据。根据《民法》的规定,李某“包二奶”的证据已经非常确凿,按照《婚姻法》规定,张某可以和她的丈夫李某离婚,并且可以主张其丈夫不分或少分财产。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获得证据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证据不得侵犯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果是通过侵犯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的证据被认为是非法证据,在诉讼中要被排除适用。按照上述案情,张某由于其所拍摄回的证据是通过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且非法拍摄他人隐私的方法获得,因此该证据会被法庭认定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由于张某获得的证据被法庭排除,这样张某就没有证据证明她的丈夫李某和其他女子通奸,张某不但不能要求多分或全部拥有共有财产,甚至连离婚的诉讼理由都会缺乏。可见有时程序的内在价值和程序的外在价值是相冲突的。

  3.两种价值的协调:两种价值是并重的,不能重实体、轻程序也不能重程序、轻实体。

  必需明确这样一个观点,程序的内在价值和程序的外在价值,对于诉讼的公正性都是并重的,两者没有孰轻孰重的区分,当两种价值出现冲突时,只能通过一种价值衡量办法,看这两种价值在具体案例当中究竟那一种价值的违反对于当事人利益的侵害更大,选择放弃较小的利益,而选择较大的利益。

  例:我国更高人民法院原来规定,凡是偷录、偷拍的证据法院都不予采纳,后来经过一系列的司法实践,更高人民法院调整这一规定:当事人对对方当时人进行偷录、偷拍,如果没有严重侵害对方人身权利,有关证据不被视为非法证据,法庭仍然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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