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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44)

2007年09月0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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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诉讼费用的预交及其管理

  一、诉讼费用的预交

  1.所谓诉讼费用的预交指的说的是一个程序在启动的时候,它会产生诉讼费用,这个费用虽然更终是由某一方当事人来承担的,但在这个程序发动之出,这个费用应该由一方当事人先向法院预先支付,待诉讼结果产生后方决定诉讼费用的更终承担者。

  有这么一个原则:谁发动了程序,谁就预先该程序所产生的费用,在民事诉讼法当中,程序的发动者一般包括原告、反诉原告、上诉人还有程序的申请人。比如说一审程序的发动人是原告,原告就必须预交案件受理费;比如说保全程序,这个申请人就必须案件受理费。所以说谁发动了程序,谁就预先交费用,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2.在特殊情况下,诉讼费用无需预交: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这些原告的一方是程序的发动者,但是这些原告都是一些生活比较困难的、经济比较困难。比如说交通事故当中的受害者,他正在追索医疗费用,他本人由于受到交通事故的影响,经济上已经非常困难了,已经等着这个肇事者来赔偿,等到赔偿之后才有钱交医疗费。这时候让他预交案件受理费,很明显他承受不了,承受不了只能不打官司,所以对于那些经济上有困难又急需国家司法的救助的人不需要他们预交案件受理费。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这些案件我们一般称为人数不确定代表诉讼,为什么人数不确定案件不需要交案件受理费,有两个理由:第一,由于起诉时人数并不确定,所以法院不能确定这个诉讼案件的总额,由于无法计算标的总额,所以法院也就没有了计算标的依据,因此无需当事人预交费用。第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原告一般也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比如说像我们所说的安徽种子案,数千名受到种子公司欺骗的农民,更后颗粒无收,他们就盼着等丰收时把粮食买掉行一点钱,来帮补家用,化肥钱、农药钱可以还清。但更一分钱也没有捞着,这时候他们只能够找这个种子公司赔偿。如果这时候法院让他们预交案件受理费,他们有可能交不起费,而无法诉讼。

  二、诉讼费用的管理

  1.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收缴分离。

  2.诉讼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

  从表面上看我们应该先学收取制度,但是从本质上看诉讼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决定了收取制度,所以我们的学习顺序应该先学使用和管理制度,再学习收取制度。

  (1)以前民间有一个说法,凡是到了节日,春节将近的时候路上的交通民警会增加,警察会采取大规模的行动来对这些车辆进行罚款,人们说这些警察多罚了钱之后是为了当春节的奖金,这个说法并不是没有根据的,在以前我们国家的行政机关,在把这个钱罚完之后,这个钱是直接归罚款单位所有的。比如说哪个公安局罚钱就归哪个公安局所有,哪个派出所罚了钱就归哪个派出所所有,这样一来,这个罚款利益就跟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就挂钩了,机关为了多罚钱就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合法或不合理的作法,比如说过分提高了执法标准,本来有关的行为口头警告就可以解决了,但是他们躲在一些暗处等到一些车辆违章之后才出现。这样一来他们的行为不是为了纠正违章,而是为了罚款,这样给他们的执法工作的效果会产生一个非常大的影响。

  同样的道理,在法院内部,如果法院所收的诉讼费用全部归法院所有,法院的审判行为必然会跟诉讼之间产生了一个利益联系,对于一些案件受理费比较低但是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法院可能就不想管了;而对一些诉讼标的比较大,案件受理费比较高,但是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法院就会非常想去管,并且在一些极端情况下面,法院可能到这些单位揽案。

  比如说在前段时间,人民法院报就报道了有一些法院主动到一些企事业单位、一些银行表面上说为这个企事业单位、银行保驾护行,解决他们的法律纠纷,但实际上他们就是揽案,当他们把这些案件揽下来,由于这个案件是他们主动承揽的,并且收取了比较大的案件受理费,所以他们在审判的时候会不自觉的偏袒了原告方,如果说把案件受理费用、诉讼费用全部归法院所有,由法院随意来使用,就会使诉讼费用与法院之间形成了一种利益联系,这种利益联系是会影响法院审判的中立性的。

  为了保证法院审判的中立性,必须把钱和法院作一个分离,这个分离方法叫收支两条线,所谓收支两条线,他强调法院诉讼费用在收取完之后,这个钱是不进入法院的账户的,这个钱是直接上交给国库,具体来说是直接上交给地方财务。也就是说收是一条线由国家财政直接收取费用,然后法院根据每一年的办公费的预算,向国家的地方财政来申请拨款,然后地方财政经过审核,同意了法院拨款之后再把这个钱支给法院,因此收是一条线,支是一条线。这使得法院的经费和诉讼费用数额就区分开。换言之,如果一个法院一年的开支,应该是三千万,就算它收了三个亿,它也只能够得到三千万的拨款;如果它收了三百万,它仍然能得到三千万的拨款。法院与诉讼之间这个利益关系就被斩断了,所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是在更大保障了法院的中立性。

  (2)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收缴分离。收缴分离是指诉讼费用,名义上是由法院收取的,但是当事人他人交纳对象并不是法院而是直接交纳到地方财政,为法院所开设的诉讼费用这个账户上面去,这个账户的名目是法院的诉讼费用,但是真正有权使用的是地方财政机关。现在我们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在法院立案之后,法院只会对当事人开具一个法院受理费通知书,然后让这个当事人拿这个通知书到有关的银行交费,这个银行收到这个钱后,会直接把这个钱放到财政帐户上面去,这个钱直接被财政收走了。从中不会有什么利益染指的,这样一种做法能保证收支两条线当中的收这条线。

  其实收支两条线和收缴分离制度并不是司法机关所单独使用的制度。我们国家现在的行政机关也已经适用这个制度。比如说我们现在在马路上面,如果一个交警罚了一个驾驶员的钱,那个交警是不会在现场收取这个现金的,而只会给这个驾驶员开具一个交纳罚款通知书,由这个驾驶员拿这个通知书到银行去交钱,其实这个驾驶员在到银行交钱的时,实际上就是把这个钱交到了地方财政的帐户,其实在行政机关的执法当中也实现了收缴分离,目的也是为了收支两条线。如果没有收支两条线,后果是法院变成了一个利用司法权来营利的司法机关。但是有了收缴分离制度之后,法院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以中立态度来行使司法权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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