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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46)

2007年09月0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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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诉讼费用的免交与司法救助

  一、诉讼费用的免交

  特殊类型的案件当事人无需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有两类:

  (1)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我们先看一下选民资格案,选民资格案是特别程序当中的第一种案件,如果一个公民发现选民名单上面所记载的有错误,他可以要求选举委员会删除或者增加选民的名单,如果选取举委员会不同意,他们两方是可以进行诉讼的,从小的方面说选名资格案是涉及到一个公民的政治权利;但从大的角度来说选民资格案是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公共利益,因为只有合资格的选民所选举出来的代表才是真正的代表,而只有一个真正的代表组成的代表大会,才能够真正发挥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功能。这样一来才能使国家真正的兴旺和富强。

  因此,选民资格案实际上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案件,由于这个案件本身与公益相关,所以它的费用应该由公共来负担的。具体来讲应该由纳税人支付的税款当中来负担。而不应该由当事人单独来负担。所以对于特别程序案件,当事人是不需要向法院支付费用的。

  (2)再审的案件原则上是因为法院的判决有错误产生的,既然法院自己有错误,当然所产生的费用不应该由当事人负担,但是再审案件并不是所有的都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特别的再审案件,仍然需要当事人支付费用的,如果再审的理由是因为出现了新的证据,而发动再审,这种情况就需要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了。新证据是指在客观上,在原来的诉讼当中没有出现,而在原来判决生效之后才出现的证据。

  有一个证人是诉讼当中的关键证人,但这个证人在原审诉讼当中这个证人被汽车撞伤了,被医生宣布为植物人,后来原审判决生效了。而这个植物人却奇迹般的苏醒过来,并且康复了,他又可以作为证人了,这时候,这个证人是从客观上新发现的,新出现的证据,所以他的出现会导致再审的发动,这时候就应该由享受再审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来预交,然后败诉一方来承担费用。

  二、司法救助制度

  对于那些法定应当缴纳诉讼费用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生活困难的证据,不能让当事人让交不上钱而远离司法正义,法院会对他们采取一些援助政策,所以其实这个所谓的司法救助,有两个基本前提,第一有关案件本来是要交钱的,第二个是应该交钱的人交不起钱,生活困难。为了避免他们因为没有钱而远离司法的正义,只能够给他一些优惠政策,包括诉讼费用的减交、缓交和免交。

  应当区分司法救助与司法援助。司法援助主要是由国家对于那些请不起律师的当事人,由国家出资为当事人聘请律师或者由国家的公职律师义务为他们提供免费的司法服务。

  司法救助的对象,这些人肯定是经济上有困难的人又必须得到法院的司法救助的人。对于这样的人法院会给他司法救助。

  缓交诉讼费用的期限更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减交诉讼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当事人应交费用的30%.比如说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支付1000元的诉讼费用,法院要减交,减交更少给他减到三百块钱,也就是这个当事人更多只要向法院交700元。法院对当事人的减交政策能够真正的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第十五章 普通程序

  从这一章开始我们就正式进入到了一个系统的诉讼程序的学习当中。

  第一节 普通程序的概述和特点

  一、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与普通程序相对应的是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是一审程序的两种分类。换言之,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就没有进行相应的分类,二审程序是一个统一的程序,不管一审当中用的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只要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就会统一适用一种的二审程序。所以只要说到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肯定讲的是一审程序,而不是讲二审程序。

  前段时间中央电视台在早上七、八点钟的时候就曾经播过一个电视剧《现在开庭》。有一节法官有这么一番陈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二审普通程序”,当时看完这个镜头之后,比较可笑。因为二审当中是不会区分普通和简易的,只要说到普通肯定说的是一审程序,电视上的法官是违犯了逻辑上的分类的矛盾的错误说法,由此可见,法律顾问是没有做好工作。只要大家把法律学好之后,会发现影视作品当中一些审判场面是漏洞百出的。

  那么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关系:或者可以这么作比喻,把普通程序比作是一辆汽车的标准版本,而把简易程序比作是一辆汽车的简化版;标准版本的汽车有电动门窗、电动后视镜、有自动档,还有助力转向,而简化版的没有电动门窗、电动后视镜、助力转向没有自动档。换言之,其实简易程序就是普通程序的简化版,它把普通程序上的一些内容抽出来,简化了。换言之,普通程序所追求的价值是一种公正性价值,(声音有些问题,请查证)而简易程序追求的是一种诉讼效率价值。这样一来,在立法的时候,就有了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由于两个程序之间一个是标准版本,另外一个是简化版,所以在立法的时候并没有必要把两个程序从头到尾规定一遍,只需要先把普通程序完整地规定下来,然后把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相比有什么特别简化之处。而法律当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地方,就适用(简易切掉)普通程序。

  二、普通程序的特点

  1.普通程序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诉讼性的价值包括公正性的价值和效率性价值。这两个价值中,公正性永远是优先效率性的,所以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要比简易程序广得多。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只能够用在基层法院,只有在基层法院个别情况下面才会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中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高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以及更高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统一要适用普通程序。由此可见,普通程序在四级法院都能用,但简易程序只能在基层法院适用。

  2.普通程序体系完整、内容全面

  刚才讲普通程序就相当是一个汽车的标准版,而简易程序仿佛是一个汽车的简化版,标准版当然比简化版在体系方面完整,在内容上面要更加的全面。

  3.普通程序具有类似于审判通则的功能

  刚才讲过了在立法上采取这么一种手段,先把普通程序的全面内容系统的规定下来;然后再规定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较,特殊之处在什么地方,简易之处在什么地方。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则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由此可见,立法上对普通程序的规定就相当是一个普通法,立法上对简易程序的规定,就相当是一个特别法,特别法有规定的特别法优先,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普通法。由此可见,对于普通程序的规定,就有点类似于审判通则了。

  4.普通程序是其他审判程序的基础

  这四个特征大家应该作为简答题来准备,上面就是本章当中第一节内容,就是对普通程序进行一个概括性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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