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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58)

2007年09月0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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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财产无主状态持续了合理期间

  如果有关的社会组织和团体要申请某种财产是无主案件,必须证明该财产是无主的,已经持续合理的期间,应该持续1年以上。

  二、谁能够成为申请人

  根据民法的规定,无主财产被认定是无主的,是要归国家、集体所有的。因此,国家和集体就成为无主财产的申请人,司法实践中以集体为申请人居多。

  三、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就无主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四、公告

  无主财产的申请状态是只是申请人所说的状态,究竟该财产是否无主,法院无从知晓,或者该财产是他人遗失的财产。因此,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向发出公告,公告内容就是寻主启事,寻找无主财产是否有合法的继承人和所有人,公告是一年。

  五、认领人出现,程序终结

  公告期间,有人认领财产,这时,申请无主财产的申请人和认领财产的人之间产生纠纷。上面已经说过,该类案件是一个非讼案件,不能解决纠纷,因此,非讼程序只能够宣告终结。

  六、真正主人出现

  法院经过裁判认定财产是无主的,并且被国家和集体所有后,真正的主人又出现,在作出判决的2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如果认定其确实是财产的主人,撤销原判决,发生原财产返还。如超过2年,则成为无主财产。

  第二十章 督促程序

  在民间纠纷中,有大量的纠纷都是一些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简单的债务纠纷,从效率上不划算。因为,即使是简易程序,从立案到审结可能需要一两个月时间,并且在一审判决之后,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需要进行二审。从一审至二审期间,本身需要一两个月时间,再经过二审,又需要一个多月时间。这样一来 ,简单的债务纠纷,当事人很可能就需要花3、4月的时间。因此,用诉讼方式解决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是非常不效率的。因此,用来解决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的效率程序就是督促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的概述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程序。

  假设张三是债权人,李四是债务人。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欠1000元。张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审查完张三的债权债务凭证之后,向李四发出一份法律文书,叫支付令。支付令敦促李四尽快偿还债务。李四接到支付令之后,其有三个选择:

  第一,李四可以还钱。

  第二,李四可以向法院提起有效的异议,则支付令失效,督促程序终结。

  第三,李四在收到法院的支付令之日起15天内,李四既不还钱,也不提出有效的异议,支付令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执行力,根据支付令,申请法院强行执行。

  二、督促程序的基本特征

  (一)专门性

  专门性,是指督促程序并不是解决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只有一些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用督促程序来解决。这些债权债务关系有三个特征:

  第一,债权债务关系是以金钱和有价证券为给付内容的。

  第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纠纷。

  第三,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二)非讼性

  一旦债务人提出了异议,就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纠纷,作为非讼程序的督促程序终结,支付令失效。

  (三)简洁性

  促程序是不需要开庭审理的,而且不能够上诉的。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条件和受理条件

  具有5个基本条件:

  1.申请支付令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给付内容的;

  2.债权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纠纷,且债务到期;

  3.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4.管辖法院是被申请的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5.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应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申请人不能声明不服,也不能够提起上诉;换言之,对于人民法院驳回不予受理的通知,申请人没有任何救济手段。因为,督促程序并不是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唯一一种司法手段,如果债权人通过督促程序行使债权得不到实现,仍然能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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