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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10)

2007年09月0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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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在民事诉讼法当中,有一些比较重要的制度,这些制度包括了合议制度、陪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等,这些制度成为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骨架。掌握这些基本制度对我们学习掌握整个民事诉讼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合议制度

  一、合议制度的概念及其意义

  1.概念:合议制是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与其相对概念为独任制,由一名法官单独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法庭上面只需要我们看一下审判庭当中的人数,就能了解到底这是一个合议制还是独任制,如果在审判席上面坐着三名以上的法官再带一个书记员,就是一个典型的合议制,但只要我们看到只有一名法官再加一名书记员,采用的就是独任制。

  2.意义:发挥集体智慧,防止司法腐败。

  合议制所采用的基本依据就是很明显的,我们知道三个脑袋的智慧总比一个脑袋的智慧要强,俗话说臭皮匠顶个诸葛亮,所以说让三名以上的法官来共同审理案件其实其目的就是发挥法官的集体智慧来保证审判的质量。

  司法腐败成为老百姓心中永远的痛,如何止司法腐败,让三名以上的法官来集体审判也有利于法官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制衡。这样对防止司法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案件都适用合议制,如果所有的案件都用合议制的话是不现实的,因为我们国家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一名法官全年大概需要办200多件案子,一名法官全年扣除了双休日还有一些法定的节假日,法官全年工作的时间大概是260天左右。260天要办完200个案件就意味着法官大概不到两天就必须完成一个案件的审理。一个案件的审理包括:开庭、思考、写一些法律文书,工作量是很大的,所以说如果任何一个案件都要求三名法官共同出席很明显我们国家法院的人手是不足的,法院是难以承受如此大的工作量的。所以在很多情况下面由一名法官独任就可以了。

  究竟什么时候用合议制?什么时候用独任制?

  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比合议制要小的多,只有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案件时才适用独任制,除此以外均适用合议制。

  例:一审法院又是基层法院的,它采用普通程序要用合议制,如果一审法院是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的全部都要用合议制,二审案件要全部都用合议制,只有在只有一审法院审理的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案件时,才会适用独任制。

  二、合议庭的构成

  1.人数:三人以上的单数,没有上限,但通常为三人。

  2.组成:

  一审时可以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二审则全部由法院的审判员组成。

  发回重审是指案件经过一审之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如果认为有关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或者程序有问题,二审法院会把案件发回到一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由于一审法院原来已经存在问题了,所以在发回重审后,不管一审采用的是合议制还是独任制,一律必须采用合议制。同时原来的审判人员不能够参加合议庭;另外再审的案件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果一个生效判决被提起再审的话,不管原来的判决和生效组织采用的是合议制还是独任制,案件一旦再批以再审,一律必采用合议制,同时原来的审判法官不得参加合议庭当中去。

  三、合议庭的内部关系

  1.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2.合议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平等。

  3.裁判案件时奉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四、合议庭与院长、庭长之间的关系

  1.原则:院长、庭长对合议庭是指导和监督的关系。

  2.当院长、庭长对合议庭决议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一次,如果对复议结果仍然有异议,可以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但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决议。

  五、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1.原则上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是指导与监督的关系。

  2.审判委员会由法院的正、副院长以及资深法官组成,审判委员会可以直接改变合议庭的决议,审判委员会的决议会成为更终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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