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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19)

2007年09月0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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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管辖权转移

  为了贯彻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将案件转移给上级或者下级法院审理,称为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发生转移原因:

  在级别管辖的时候就有一个规定中级法院在受案范围中,有一个这样的标准诉讼标的额比较大的案件由中级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比较小的,则由基层法院受理。

  例:某一个省它确定了一个中院和基层法院之间分工诉讼额的标准是500万,500万以上的案件由中院来审,500万以下的案件由基层法院来审。假设有一个案件是一个单纯的欠款案,也就是向银行贷款的人,就向银行贷了500万,就没有钱还,于是银行就起诉这个人,这个案件就被中级法院受理了,但是当年中级法院受理案件比较多,审不过来了,但是发现这个案件标的额虽然达到了500万,但案件比较简单,简单到跟欠500元,50元没有什么区别,中级法院由于发现案件比较简单,而本法院在本年中,它的审判负担比较大,中级法院为了更好的解决审判工作的分担问题就可以把这个案件下送到下级法院,由基层法院来审理这个案件。

  有一个案件它的诉讼标的只有10万,但是10万元钱的案件并不一定是很简单的案件。

  比如有甲、乙,甲是一个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乙曾向甲借了10万元,后来向甲还了一部分钱,乙曾在借款时写下一张条:叫作还欠款4万元, 这张条有两种读法。一种读法乙还欠甲6万元,另一种读法乙还欠甲4万元。这时候甲起诉乙,说乙还欠他6万元,但乙的主张是还欠甲4万元。于是当中就出现了2万元的争议,虽然这个案件的标的额比较小,但是处理这个案件的难度并不比处理刚才的500万的要低,这种情况如果基层法院对这个案件实在拿不准,基层案件可以把这个案件送到中级法院审理。

  由此可见管辖权的转移是在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来转的,而不会在不同的地域之间法院来转的。

  注意问题:

  ★ 移送管辖是法院内部的纠错程序,管辖权转移则以受理案件的法院有管辖权为前提。

  ★上级法院将案件移送给下级或者将案件从下级提审不需要征求下级法院的同意,反之则需要。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去年出台的更新司法解释,管辖权的转移只能从下级法院转移到上级法院,而不能从上级法院转移到下级法院。这样做主要是为了照顾当事人的心理上的要求,保障诉讼的正当性。

  假设我们看演唱会,比如我们买了一张三等的票,每张票80元,当我们进入演唱会的会场之后,工作人员跟我们说虽然你买了80 元的票,但由于今天晚上上座率不高,所以你可以到每张票为680元的一等席去看表演,观众当然很高兴了;但如果有一天,你买了一张680元的一等票,当你进入演唱会的会场之后,工作人员说由于今天人太多,你虽然买了一等席的票,但你只能到三等席上看表演,毫无疑问观众肯定是非常不高兴。

  同样道理,如果当事人原来是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 后来法院跟他说你这个情况要慎重对待,现在由中级法院来审理,那么当事人心理会觉得自己得到的法律审判是更高的法律审判,心理比较容易接受;但是如果一个当事人他在中级法院起诉的,但案件太简单了,中级法院就对他说你的案件就由基层法院来审理吧。于是就把他转移到了下级法院,这时候当事人心理上觉得非常难接受,所以为了保障一种审判的正当性,只能下级转移到上级,不能由下级转移到上级。

  如果考试出到这个问题,有一个原则,以课本为主,如果课本说能够从上级转移级下级,考生们仍然需要这么答。但是按照惯例如果课本规定跟现行法律制度不一致了,这个问题一般不会涉及的。

  第六节 管辖权移议

  一、概念

  管辖权异议 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二、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正常情况下,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被告,原告是不会提起管辖异议的。因为起诉的人是原告,换言之正常情况下一个法院它行使管辖权是原告选择的结果,那么既然原告选择了一个法院作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正常情况下不会出而反而,它不会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因此正常情况下提起管辖异议的是应当是被告;

  特殊情况下原告也会提起管辖权异议。

  比如说某原告甲向A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人民法院就是甲心目当中应当受理的法院 , 当A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 它把这个案件移送给了B人民法院 . 而这个原告甲认为这个案件就应该由A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B人民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甲对于A人民法院把案件移送给B人民法院是存在异议的。这个异议就表现为他不服 B 法院的管辖权,这种情况下原告就会向 B 法院提出一个管辖权的异议,所以原告提起管辖权也是存在的。

  事实上,包括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他们都有可能提起管辖权异议 . 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所有当事人均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

  三、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即可以对地域管辖提出异议,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

  比如说当事人可以认为本案不应当由中级法院受理 , 而应当由高级法院受理 , 他有这样的异议。也可以说这个案件不应当由A法院受理,而应当由 B 法院受理,因此,地域管辖、级别管辖都成为了管辖权的客体。

  四、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民诉法规定 , 所谓答辩期,是指被告收到原告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果当事人要提起管辖权异议,就必须在答辩期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答辩期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就算一个法院原来它没有管辖权,但由于当事人在答辩内不提出异议。这个法院就会推定这个当事人服从该法院的管辖,那么这个法院就会自动获得本来没有的管辖权。

  例子,是一个房地产纠纷案件,合同中就约定了一个纠纷解决的条款,条款中明确约定,该案件如果发生纠纷应当由某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那么根据仲裁条款,这个案件如果要解决争议,只能够进行仲裁,而不能进行诉讼,也就是说因为存在仲裁条款,人民法院对本案就没有管辖权,当时由于疏忽就没有发现这个条款, 于是就去法院起诉被告,而法院工作人员在审查时,也没有注意到这个条款,于是就进行了立案,这个案件被受理下来了。后来又重新审查了一遍合同文本,就非常惊讶的发现这个条款,于是非常担心害怕被告会提起管辖权异议,但是在被告受到答辩状之后的十五天内,被告没有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

  后来被告的律师就向法庭提出仲裁条款的存在,法官就明确的告之被告,如果你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就应当在你收到起诉状附本之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但由于在答辩期内被告没有提管辖权异议,所以就认为原被告双方都自动的接受了法院的管辖权。这个案件就可以审判,就不用仲裁了。

  由此可见 提出管辖权的时间是非常刚性的,如果超过了这十五天,本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就自动的获得了管辖权。

  五、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法院面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的答复的方式是裁定。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是成立,则裁定移送管辖,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成立则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如果当事人一方对法院裁定不服的,有什么救济方式呢?比如说这个被告,法院采纳了被告的观点,裁定要将案件移送,这时候原告不服,又比如说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并驳回其异议,这时候被告会不服,不管哪一方对法院裁定不服,当事人都可以提起上诉。裁定原则上是不能上诉的,只有三种裁定可以上诉,这里是我们学到的第一种就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所作出的裁定,这是我们学到的第一种可以上诉的裁定。

  以上就是关于管辖权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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