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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36)

2007年09月0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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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一、审查、判断证据的内容

  证据审查和判断的对象在法庭上法官要审查和判断证据,他究竟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什么东西呢?在法庭上,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主要是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审查证据的客观性;二要审查证据关联性;三是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四是审查证据的证明力。前三项内容可以统称为证据能力,换言之就是这些证据材料有没有资格成为法官考虑的依据、成为一个证据。这是法官审查与判断证据的前提条件。当法官判断这个证据材料确实有资格成为断案的依据时,法官就要考虑这个证据证明力有多强。法官对于证据的审查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证据能力,一是证明力。

  二、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在法庭上,法官要审查和判断的方式就是质证。质证,是指当事人双方对证据的一个质问过程。比如说原告拿一个证据,法官必然会让被告对这个证据进行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是要发现原告证据中的漏洞,希望将该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被告在向原告的证据质证时,第一方面,围绕着证据能力,比如说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方面的问题。如说这个证据被告认为它收集的过程不合法,请求法官排除。这是被告质证的第一方面的攻击点,是对证据能力提出一个攻击。

  第二方面,如果当事人无法在证据能力方面发现漏洞的话,他就会对证据的证明力提出攻击。比如说一个证人在法庭上提出了一个证人证言,当事人发现证人的证言在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上都不存在任何瑕疵,但却发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是近亲属关系。这时就能提出,由于存在近亲属关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是要减弱的。所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质证时对于证据的一个攻击的手段。其实,质证就是当事人双方互相攻击对方证据的漏洞。如果一个证据经过了对方当事人激烈的攻击之后仍然能够过关,那么这样一个证据就能成为定案的一个依据了。

  所以质证就是审查与判断证据的一个基本方法。基于这个道理,我们国家的证据规则就明确规定,一个证据材料要成为更终的定案的根据,就必须要经过质证。如果一个证据材料未经当事人双方质证的那么这个证据材料就不能成为法官定案的根据。

  第八节 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例如,法官在面对一个争议的事实的时候,有三种心理状态:第一种状态是不信,第二种状态是相信,第三种状态不半信半疑。对于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他要完成证明责任,必须把法官的心理状态推到信这个地步。才能够说已经完成了证明责任。

  到了什么样的程序才能叫做法官相信呢?相信是一个抽像的概念,在相信这种心理状态下面可以分为比如说大致相信、确信、肯定没有例外,但是这心理状态不断地把信的心理程度往前推延。如果大致相信就算信的话,那么对于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负担就会低一点;如果说要百分之百的相信,没有任何例外情况,加重了负有证明责任的人的举证责任。那负有证明责任一方的当事人究竟有没有完成证明责任,在法律上必须对信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信的标准就是证明的标准。

  我们国家规定它为占优势盖然性。强调的就是是的可能性大于不是的可能性。换言之,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某一事实的存在,这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只要他证明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50%,他就完成了他的证明责任。为了说明证明标准,我们可以说一个美国非常典型的案例:有一个马戏团在一个小镇上表演马戏,在大帐篷里表演节目。老板就每进一位观众收一张门票。

  更后老板在清理门票时发现手上只有二百张门票,但是现场观众至少有一千名。老板就知道有很多人是逃票进来的。他发现马戏团的帐篷有一个大洞,有很多的观众是从洞里钻进来的。于是在表演结束后老板就开始抓人,抓的时候有的人逃跑了,只抓住了50人,老板就把这50人告上法庭。说他们没有买票,要他们买票,这五十个人纷纷喊冤,虽然你只有两百张门票但你抓住的这五十人正好是买了票的五十个人,由于这个票观众进来时老板已经收掉了,所以,法官也不可能知道这五十个人究竟是买了票的还是没买票的。

  更后法官就引用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说这五十人买票的可能性要远远低于他们买票的可能性,因为一千人当中只有二百人买了票,没有买票的可能性是百分之八十,而买了票的可能性只有百分之二十。因此,这五十个人没有买票的可能性要大于他们买票的可能性。因此法官判决,这五十个人要补票。这个案件明确的告诉我们,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标准只是一个占优势盖然性。只要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就可以认定是存在的。

  更后我们强调,其实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不一样的。在各国,刑诉讼的证明标准规定为:

  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标准各国规定为占优势盖然性。如果用一个数字来表示的话,占优势盖然性对事实的证明必须要超过50%.但对于排除合理怀疑则强调对于某个事实的证明要接近100%.所以刑事诉讼标准要远远高于民事诉讼标准。

  我们不防回顾一下美国的一个经典案例。当年美国有一个非常著名的橄榄球明星,叫欧辍辛普森,我们把他称为辛普森。他是美国家喻户晓的体育明星,他的知明程度使得他在1984年的洛杉矶奥运会上面,亲手点燃了奥运圣火。辛普森后来就跟他的妻子离婚了。离婚之后辛普森是一个非常小气,非常爱吃醋的人。有一天他发现他的妻子新交了一个男朋友,于是就怀恨在心。就开始跟踪他的妻子。后来有一天,他就带着刀跟踪他的妻子和男友,发现前妻和男友将要进入前妻男友家中的时候,辛普森用刀把两个人砍死了。

  砍死之后,警方通过调查很快就把辛普森作为犯罪嫌疑人来调查。并且要抓捕他,在抓捕辛普森的过程中,在洛杉矶的市面上就搞了一个警匪之间的汽车追逐大赛。当地的电视台就对警匪的追逐大赛就进行了现场直播。引来了全美国上亿观众的观看。后来辛普森被抓到了,经过公诉机关的细致的勘察之后,就认定辛普森杀了人。于是就向法院提公诉,辛普森很有钱,了就请了一个号称美国梦幻之队的律师团来替他辩护。这个律师团在法庭上发现了两上小小的疑点。当时所有的证据都证明了辛普森是杀了他的前妻及前妻的男友。第一疑点,现场有一双用来杀人的血手套,但是在法庭上面让辛普森试戴之后,发现并不符合他的手型。

  于是律师就说,如果这个手套是辛普森的,他杀人要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准备的。是一种谋杀,如果谋杀,杀人犯应该准备一些更合手的犯罪工具。这个手套明显不合手,说明这个手套并不是辛普森留下的。第二个疑点有一双辛普森的袜子作为证物。这个袜子上面有被害人的血渍,公诉方就说他杀人时穿着的袜子被溅了血迹。但是律师团就发现当把这个袜子折平之后,血迹是在袜子的两侧呈对称形状的。律师团就说,如果这双袜子是当时穿在辛普森脚下被溅上血迹的话,应该只有一侧有血迹,另一侧应该没有血迹。

  因为血迹是不能透过脚穿过对面去的。但是现在的袜子上面两侧都有血迹,很明显是在袜子没有穿的时候点上去的。很可能是警察部门为了陷害辛普森而把血迹点到上面去的。正是因为这两个小小的疑点,美国的法官就认定公诉方证据不足,辛普森就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有意思的是,在辛普森释放不久,他前妻以及前妻男友的家属对辛普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这两个人的死亡赔偿。说辛普森侵害了他们的生命权。法庭在综合了各种证据之后,认定辛普森确定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

  于是就判决辛普森向两个被害人的家属赔偿巨额的美元。这个案件一下来,辛普森就由一个富翁变成了一个穷光蛋。很多同学可能会感到疑惑,同一个国家的同一个案件在同一个法院为什么事实认定方面会前后矛盾呢,在前面的刑事诉讼方面认定辛普森没有杀人,而在后面的民事诉讼法中却认为辛普森杀了人。因为刑事诉讼所涉及到的是对一个人生命的剥夺对自由的剥夺,而民事诉讼所涉及到的问题大不了是让一个人倾家荡产。我们说:生命呈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自由和生命是高于一切的,所以为了慎重起见,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要远远高于民事诉讼的。在前面的刑事诉讼当中,公诉方的证明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因此法官只能判决公诉方败诉。但在后面的民事诉讼当中,虽然原告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的标准,但却远远超过了占优势盖然性这个民事诉讼标准。所以法院只能判决原告胜诉了。两个案件的不同判决,恰恰体现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上的一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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