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12)
第四节 公开审判制度
一、概念及依据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制度。审判公开制度包括:审理的过程要公开、判决结果公开。
二、公开审判的例外性规定
公开审判包括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两方面的内容。公开宣判是必然的,公开审理则并非必然,一些案件不能公开审理:
肯定不公开的包括: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
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
(1)离婚案件;
(2)涉及商业机密的案件。
上述案件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法院就推定当事人是同意公开审理。
三、公开审理的限制与扩张
1.限制现场直播及评论。
2.扩张对法官心证的公开,主要指强化判决书的说理部分。
第五节 两审终审制度
一、概念及依据
1.概念: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2.依据: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经济落后。
二、内容
1.上诉是当事人的当然权利,只要符合程序要件就可以了,不强调理由充分。
2.正常情况下经过两审即为终审。另外:
(1)特别程序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一审终审;
(2)更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一审终审。
3.两个审级的法院独立裁判,适用各自独立的诉讼程序。
4.两个审级都可以审事实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