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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12)

2007年09月0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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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公开审判制度

  一、概念及依据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制度。审判公开制度包括:审理的过程要公开、判决结果公开。

  二、公开审判的例外性规定

  公开审判包括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两方面的内容。公开宣判是必然的,公开审理则并非必然,一些案件不能公开审理:

  肯定不公开的包括: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

  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

  (1)离婚案件;

  (2)涉及商业机密的案件。

  上述案件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法院就推定当事人是同意公开审理。

  三、公开审理的限制与扩张

  1.限制现场直播及评论。

  2.扩张对法官心证的公开,主要指强化判决书的说理部分。

  第五节 两审终审制度

  一、概念及依据

  1.概念: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2.依据: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经济落后。

  二、内容

  1.上诉是当事人的当然权利,只要符合程序要件就可以了,不强调理由充分。

  2.正常情况下经过两审即为终审。另外:

  (1)特别程序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一审终审;

  (2)更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一审终审。

  3.两个审级的法院独立裁判,适用各自独立的诉讼程序。

  4.两个审级都可以审事实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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