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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61)

2007年09月0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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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第一节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概述

  一、概念

  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宣告破产,并依法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的特殊程序。

  例:有一个企业甲,现在所能动用的全部资产100万,企业甲有四个债权人,我们称为A、B、C、D,其中A人债权是50万,B是100万,而C是100万,D是50万,企业甲目前所欠的债务总额是300万,企业甲所能动用的资产是100万,而他的到期债务是300万,企业甲这个时候是不能清除到期债务了,如果这个企业在宣布破产之后,这100万的资产怎么进行分配呢?他们的比例是1:2:2:1.

  二、法律渊源

  《民事诉讼法》:非国有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破产法(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还债程序。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的申请

  1.须具有破产能力:我国采用有限破产主义,惟有企业法人方可破产。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一般破产主义”即具破产能力的债务人包括(私)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所有的民法主体都能够被申请破产。

  有限破产主义:并不是说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宣告破产,只有特定的民事主体才能够宣布破产,根据我国民诉法以及破产法的规定,我国能够被宣布破产的主体只有一种就是企业法人,即包括国有企业法人,也包括非国有企业法人,这两种法人都能够申请破产,也可以被法院宣布破产。

  2.须具有破产原因:

  第一种叫做资不抵债:是指一个企业他的净资产是负数,也是就是说这个企业资产要小于债务的,当一个企业的债务大于资产的时候就叫做资不抵债。

  比如说一个企业他的资产是100万,但是这个企业的负债是150万,这个时候这个企业的净资产是负50万,这个时候资不抵债的企业就要宣布破产。

  第二种做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例子:某个企业甲,厂房还有设备价值1000万,同时这个企业的债权,比如别人欠他的钱是2000万,这个企业厂房加上储蓄债权,这二笔钱加起来已经有3000万,这个企业对外负债债务是2000万,同时这个企业使用的现金是500万,厂房债权和现金加起来一共有3500万,如按资不低债的条件,这个企业是不必要进行破产的。但是如果按照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这个条件,可以看到厂房是不能够变卖的,这个企业真正能够动用还钱的资产只有现金500万,而这500万现金是绝对不足以清偿2000万债务的,所以这个企业就符合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个法定要件,这个时候这个企业就要破产。

  3.申请主体: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权和债务人(但是作为债务人的国有企业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可以申请宣告破产)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在因公司解散而清算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4.管辖法院:如果这个企业是在县级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就是基层法院;如果登记、备案的工商局是市级以上的,有关企业的破产由中级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就是在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就是指的注册登记地法院。

  5.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参照一般财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标准收取,但更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二、法院受理需要注意的问题

  1.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的,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3.破产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效果:

  (1)对同一债务人,任何债权人不得提起新的破产案件或者清偿债务的诉讼案件。

  (2)以债务人为当事人或者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原则上应当中止。

  例如:有一个破产企业甲,有A、B、C三个债权人,他们申请了甲破产,这时候甲的全部资产是1000万,A债权人它的债权是500万,B是1000万,C是500万,与此同时有一个债权人D他起诉了甲,要求甲向他偿还人民币100万,假如这两个案件同时进行,我们看一下有什么样的结果,在第二个案件当中,D胜诉了。法院通过执行的方法把甲的财产100万给了D,这时候D就得到的100万的债权,他就满足了,作为甲他的资产就剩下900万,这900万就只能按照比例分配给A、B、C这三个债权人,我们知道这三个债权人加起来有2000万之多,而甲剩下的900万,是不可能满足他们的债权的,所以A、B、C这三个债权人只能按比例拿回相应的部分,所以说他们的债权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但是按另外一个债权人来说,这个D的债权是完全实现的。

  (3)债务人的财产除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外,不能够自行用于清偿部分债权人的债务。

  (4)债务人在破产阶段不得故意减少自己的财产。

  (5)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席债权人会议,回答问题,并在破产清算结束前不得擅离职守。

  5.法院处理破产案件一律适用合议制。

  6.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采用通知和公告的方式,来寻找已知和未知的债权人,如果在通知后或公告期内,有关的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申报视为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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