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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7)

2007年09月0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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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权中或一定诉讼阶段当中,起到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任何一个部门法都存在一些基本原则。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有自己的基本原则。为什么每个部门都要有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在部门当中发挥两方面的作用:

  1.基本原则,具有一个立法的指导思想的作用。立法工作者在立法的时候,实际上中先准备一些基本的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框架,在这些基础这上再把具体条文增充进去。因此一个部门历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起一个指导思想的作用。

  2.解释法律的作用。我们国家的法律,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是一样的,都属于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法律是用成文的方式写在纸上面的,由于法利用文字的方式表现出来,而文字是有限的,所以法律在适用中总会发现条文中存在一定的漏洞。当漏洞出现时,如何来弥补,就需要利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来对法律的条文进行深入具体的解释。

  因此,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具有上述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具有历法指导思想的作用;

  二是在法律适用当中解释的作用。

  二、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有如下几项: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自愿合法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同等和对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上诉几项原则只有民事诉讼法才有,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是不适用的。需要提醒的是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法考试当中会有这样一种题目,在多项选择题当中可能会列举一些基本原则让考生选择那些是,那些不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因此在这里出现了一个考点,需要考生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记住。曾经有一年出过一道简答题,让考生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列举的一个简答题。因此对基本原则这几项的名称的记忆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行使民事权利,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这一项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特有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政防护诉讼法并不具备这一原则。换言之,在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双方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但是,在刑事和行政诉讼当中,原告和被告的地方却不是平等的。其实通过法庭的构造就能够清楚的了解这个问题。在民事诉讼的法庭上,原告的座位席和被告的座位席是正对着的,双方的座位席是一样的,只是名称不一样,原告席上写的是原告,被告席写的是被告。但是在刑事诉讼当中,可以看到刑事审判当中的座位席不是这样的,一方是公诉方,检察机关,原告。与检察机关相对应的另一方是辩护人,是辩护律师的座位,而被告是站在与法官席相对应的审判大厅的中央囚笼中站着的,同时在他后面会有一些司法警察进行防范,同时被告人不能穿着自己平时所穿的衣服,是穿着囚衣出现在法庭上的。通过这样的一个审判的构造,可以看出在刑事诉讼当中被告人的地位是远远低于公诉方的地位。在庭审之前,公讼方作为国家的检察机关是能够行动自由的去收集证据。被告人却不能,被告是拘禁在拘留所当中,是丧失自由的。

  因此,在刑事诉讼当中,原告一方和被告一方的地位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打击刑事犯罪,因此,被告的自由和诉讼地位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行政诉讼的法庭虽然和刑事诉讼的法庭一样,在原告和被告的座位构造上是完全同等的。但是却给行政诉讼当中的被告设置了种种的限制。譬如在行政诉讼当中证明责任在部分是由被告来负担的,原告原则上是不负有证明责任的。行政诉讼中规定被告一方诉讼地位要低于原告一方,因为原告一方老百姓,被告一方是官。行政诉讼是民告官,而在行政诉讼以外的日常的行政当中是官管民的过程。在官管民的过程当中,行政机关属于一个强势地位。属于一个管理者的地位。因此,行政机关的强权地位在行政诉讼当中就要把行政机关放在一个弱势地位。这样就出现了两项的不平等,集合在一起就成为了一个微妙的平等,所以在行政诉讼当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因此,当事人平等原则到是民事诉讼当中一个特有的原则。为什么民事诉讼当中要强调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这当中有两个依据。

  1.民法是民事诉讼法的基础,而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既然民法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实体法基础,那么当事人在民事生活当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从日常生活中走进法庭之后,地位也应当是平等的。

  2.根据现代诉讼理念引发出的一个依据。在现代诉讼当中,强调法官应当充分地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并能准确的发现真实,以使法官所确认的事实和客观真实能尽可能地相一致。怎样才能达到这样一个效果,现代诉讼认为法官要达到上述的效果,更有效的方法就是让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平等的对抗。让原告充分的发表意见,让被告充分的反驳原告,让原告来举证,让被告来质证,双方围绕着事实、理由在法庭上进行全方位的、激烈地对抗。法官就作壁上观通过观察原告和被告的对抗,法官就可以详细深入的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且能充分掌握当事人双方证据,而使法官所发现的真实与客观真实更大限度地接近。因此,要保证当事人之间的对抗的平等性,就能够更大限度保证诉讼结果的公证性。所以,要保证双方当事人之间对抗的公平性、平等性,就能够诉讼结果的公正性。

  以上两点说明了为什么在民事诉讼当中要强调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是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的对等性,而不是相等。所谓对等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对方当事人并非当然具有,但必然有一个相对应的权利与之抗衡,如原告有起诉权,则被告有答辩权与之相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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