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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48)

2007年09月0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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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

  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注意区别反诉与反驳诉讼请求。

  反驳诉讼请求,是指被告在法庭上对原被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承认,不予接受并且提出反驳原告所提出的请求权的理由。

  反驳诉讼请求跟反诉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的。反驳诉讼请求与提出反诉都能够起到抵消原告诉讼请求的效果。如,反诉:原告提出被告应当还他一百万,被告则反诉原告应当向他赔偿八十万。这时,被告提出反诉八十万与原告一百万诉讼请求之间,根据民法理论,是可以相互抵消的,经过抵消以后,原告只能向被告要回二十万。反驳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一百万,被告声称还了原告八十万,这八十万就是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理由是成立的,原告更终只能拿回二十万。由此可见,反驳诉讼请求跟反诉都有一个共同的效果,即能够抵消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大的,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如果你所提出的仅仅是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你所反驳提出诉讼的请求更大效果只是使得原告的一分钱拿不到,但是不可能让原告反过来赔给你钱;但是如果被告提出的是反诉而不是反驳诉讼请求,它的更大效果是除了不用给原告一分钱之外,还可以反过来从原告那里把钱拿回来。如,原告诉称被告偿还一百万,被告声称不应该偿还给被告一百万,而且原告还欠我一百二十万,你应该反过来给我二十万。这时,法官就会问被告所提出原告还欠一百二十万的主张,是作为反驳诉讼请求还是作为反诉。如果作为反诉,被告就得交纳案件受理费,因为反诉相当于起诉。反之,作为单纯的反驳诉讼请求,就无须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被告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反诉处理,反诉一旦成立,结果,原告一分钱拿不到,反而得向被告支付二十万。但是,如果被告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将视为反驳诉讼请求来处理,更大效果就是抵消原告一百万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反诉的成立,应当符合四个要件:

  1.反诉只能够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反诉应当在本诉提出之后辩论终结之前提出(注意:《证据规则》规定:反诉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应当向本诉的受案法院提出;

  4.反诉应当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有两种情况。

  第一,本诉与反诉是基于同一个事实产生的。如,原告与被告打架的时候,被告把他打伤了,于是要求被告向他支付医疗费。而被告接到起诉状之后,非常不服气。被告那天受伤更重,被告反过来要求原告向其支付医药费,于是提起反诉。

  第二,本诉与反诉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两个关系纠纷。

  举例:原告向被告订了一批货,要求被告某年某月某日按照什么质量,把一批货发送到原告那里,后来原告在收到货之后,发现这批货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于是原告要求向被告退货。但被告坚持货的质量没有问题,于是原告就拒绝付款。后来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因为货物质量有问题而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在收到起诉书之后,勃然大怒说:我现在还没有起诉你,你先起诉我,于是被告说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货款。其中,原告起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是一个案件,被告反诉原告支付货款是一个案件。这两个案件都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了,即基于原被告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

  反诉与本诉原则上一并审理,一并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本诉原告撤诉的不影响反诉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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