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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笔记(15)

2007年09月0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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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与基本思路

  我们知道这个案件法院会管,下面就必须确定究竟由哪个法院来管这个案件。通俗的说,管辖的问题就是找衙门的问题。

  1、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刚才已经讲过了我们国家的法院有很多,从级别上讲,分为四级;而从地域上看,每一个行政区域都有一个法院。这样一来,找法院就变成了有两项工作:第一项工作就是所找法院的级别;第二项工作必须确定所找的法院应当是哪个地区的法院。前者要确定级别的问题叫做法院的级别管辖;后者是要确定哪个地方的法院叫做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我们做个比喻: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就相当于数学上的平面坐标系的两个坐标,我们把级别管辖称为纵坐标,把地域管辖称为横坐标,当确定纵坐标和横坐标之后,两个坐标系确定后,就能把法院找到了。比如说某个案件需要找法院,首先根据纵坐标,纵坐标有四个,1、2、3、4就代表四级法院,通过学习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之后,发现本案的纵坐标应该是1,也就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然后再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发现这个案件应该由北京的海淀区的法院管辖,北京的海淀区和基层法院的级别,我们就马上发现我们应当找的法院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又比如说,某一个案件,确定应当由中级法院来管的,而这个案件的相关地点是在河南郑州,河南郑州是一个地级市,是一个省府城市。这样级别上的中级,地点上的河南郑州,两者相结合在一起,就能找到这个案件应当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所以,要学习管辖的问题,必须学两方面:一个是学级别管辖;另一个是要学地域管辖。只有把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知识结合在一起,才能更终解决一个找法院的问题。

  2.管辖恒定原则

  在第二节的管辖的概述当中,我们除了掌握管辖的概念以及管辖的思路以外,还要掌握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这个原则被称为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原则意思是一个法院对某个案件有没有管辖权是在当事人起诉的时候确定的。当事人在起诉完毕,法院立案之后,如果案件的有关情况发生了变化,那么已经立案的法院仍然具有管辖权,他的管辖权不会因为立案后的情况变化而发生变动。

  举个例子,比如我们国家在确定地域管辖后有一个基本原则,叫“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案件原则上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假设有一个案件是一般的欠款案件。张三是原告,李四是被告,李四欠了张三10万块钱,于是张三要起诉李四。在起诉时,张三发现,李四的户籍所在地是在北京的海淀区,于是张三根据被告李四的户籍所在地就到了北京市海淀区的法院来起诉李四。法院经过审查确定李四的户籍所在地是在海淀区,于是海淀区的法院就把该案件受理下来,立案了。

  在立案之后,李四搬到了北京市的丰台区,户口也随之迁到了丰台区。根据我们国家“原告就被告”的规定,李四搬到了丰台区,这个案件就应当变为由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为了保证审判的稳定性,我们国家规定的一个原则叫管辖恒定原则,只要张三在立案的时候,海淀区法院具有管辖权,那么在立完案之后,不管李四搬到什么地方,海淀区法院的管辖权是依然存在的,不会因为李四的搬家、不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发生变化而使管辖权发生变化。这样一种规定就叫做管辖恒定原则。

  在管辖恒定原则当中,必须牢牢把握管辖恒定的时间点是什么时候,这个时间点就是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立案之时只要法院在立案的时候法院有管辖权那么这个法院就永远有了管辖权,而不管其立案后的情况有没有变化,这个管辖权都不会发生变化。这就是所谓的管辖恒定原则。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概念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四级法院都有权受理这些一审案件,如果是基层法院受理的,那么终审是中级法院;如果是中级法院一审受理的,终审是高院;如果是高院受理的,终审则是更高人民法院。

  二、我国四级法院的管辖划分

  基层法院:原则上所有的案件一审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法律有例外规定的出外,因为在我们国家更高法院只有一个,高级法院每个行政区域都有一个,基层法院每个县级都有一个。

  高级法院: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是指案件标的额巨大的案件,二是指案件当事人众多,遍布高级法院辖区各地的案件。例:当年在安徽发生的种子案,在各个市各个村很多农民买了一家种子公司的种子,种了以后发现这是假种子,颗粒无收,这些农民是分布在安徽的全境之内的,由任何一个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来审理都有太合适,更后还是由安徽省的更高人民法院来受理了这个案件的一审。

  更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更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进行一审的案件。

  注意:一个国家的更高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不是审理案件,而是在于指导地方法院进行审判,还未发生过由更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有一些,在“四人帮”中更高人民法对江青和林彪反革命集团等人进行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所谓重大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上述标准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我们就称之为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更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定由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

  具体包括:

  (1)海事、海商案件,其中涉及到海事运输合同的案件叫海商案件,如果与海事、海商运输合同无关的我们称为海事案件,这两种案件都由中级法院一审,这里的中级法院是海事法院,该类案件由海事法院一审,海事法院的级别相当于中级法院,所以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就是中级法院。我国的海事法院一般设立在沿海地区,每一个海事法院管理一个沿海区域。如果当事人对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就应当上诉到相应的普通的高级人民法院,海事二审法院就是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

  例:某一个一审案件是由广州市海事法院一审的,如果当事人对一审不服的,他的上诉法院是广东省的更高人民法院。

  (2)专利纠纷案件,它涉及到一些专业的知识,对法院法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确定了一个集中管辖的原则。只有一些特定的城市的中级法院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由省会或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直辖市、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以及更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集中管辖,此外,专利案件有三类案件必须由北京市的中级法院管辖,它们是:是否授予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宣告授予发明专利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和强制许可费纠纷的案件。由于上述的三类案件都牵扯到国家的专利局,国家专利局设在北京市,它们的一审就更加的特殊,只能在北京市的两个中级法院来进行管辖。

  (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4)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是各个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标的额。

  在级别管辖中,基层法院、高级法院和更高法院的级别管辖规定很简单,中级法院的级别管辖规定相对复杂,因此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当重点记忆中级法院的级别管辖规定。

  如果有案例题要判断级别管辖时,分不清到底是由谁一审,就当成是中级法院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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