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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法”复习资料(4)

2007年09月1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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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根据《海商法》的上述规定,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委付应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

  3、委付不得附条件。

  4、委付须经保险人的同意。

  十一、再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其原保险中承担的保险责任,将其所承保的危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人的一种保险合同。再保险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稳定保险业的经营,避免非常损失

  (二)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三)增进对国际保险市场的了解,便于引进新的保险技术。

  十二、复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

  1、订约的目的不同;

  2、投保人不同;

  3、合同的订立对象不同;

  4、责任和权利不同。

  十三、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

  (一)扩大可保利益

  即只要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使用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从而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都应负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是对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一种扩大。

  (二)共保分摊原则

  即两张或两张以上的保险单承保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利益,其责任按各自承保的份额比例分摊。共保分摊原则适应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十四、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原则

  (一)经济补偿原则;

  (二)基本保障原则;

  (三)预防为主原则;

  (四)资金运用原则。

  十五、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区别

  责任保险概念(略)

  责任保险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许多牲,主要表现在:

  其一,责任保险的标的并非实体的财物,而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并无保险价额和保险金额可言。

  其二,在责任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负对事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须受两个条件的制约,即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受害第三人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倘若被保险人虽然对第三人负有赔偿责任,但该第三人若出于往日的友谊甘愿抛弃其赔偿请求权或因故并未行使赔偿请求权以致时效消灭,则被保险人并未实际损害,自然也就不能由保险人予以赔偿。这与一旦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保险人即负有赔偿之责的其他财产保险保险合同显然有着很大区别。

  其三,责任保险的目的主要是填补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失,并非填补保险事故所致被保险人自己财产所遭受的损失。而其他财产保险多是为了补偿因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自己财物所遭受的损失。

  十六、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海上保险,俗称水险,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遭受海上意外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范围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

  海上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海上保险的国际性;

  (二)承保风险的综合性和复杂性;

  (三)确定责任的复杂性;

  (四)保险利益主体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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