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保险法”听课笔记(8)
第六章 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人与企业单位签订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保障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是我国更主要的一种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一般为一年。
投保人主要有两类:一是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企业。
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
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1.固定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a.按照账面原值投保。
b.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按财面原值价成数作为保险金额。
c.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2.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a.按更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
b.按更近账面余额投保。
3.已经推销或未列入帐面的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
三、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的事故所致损失。
2.不可抗力引起的停水、停电、停气所致的损失。
3.为施救保险财产发生的费用。
四、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1.战争、军事行为或暴力行为所致损失。
2.核子辐射的污染所致损失。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损失。
4.保险单内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
五、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起保后的15日内按照保险费率一次****清保险费。数额较大的单位,可以分次交清,一般一年不能超过四次。
六、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
程序:被保险人应提供单证;保险人的审核及理赔。
赔偿的计算方法:
1.固定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
a.全部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不论何种投保方式,保险合同一般按保险金额赔偿。
b.部分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其一按账面原值投保发生部分损失的,且受损失重建价值高于保险金额的情况: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重建价值*损失金额
按账面原值投保发生部分损失的,且受损时有残值、重建价值低于保险金额的情况: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损失余额
其二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建重置价值投保的财产,出险时发生部分损失的,均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