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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法”笔记(2)

2007年09月13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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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法》及其主要原则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辅之以其他法律中涉及保险关系的规定和有关保险的行政法规。为了学习和研究的方便,可以将保险法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第二是保险合同法,主要内容是规定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包括《保险法》和《合同法》中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规范内容。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包括确定保险人的资格,订立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等重大内容。《保险法》第7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包括擅自降低保险费率,诋毁同业伙伴,诱导他人投保等行为。守法原则是每个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保险业监管机关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行为准则,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所有当事人都必须依法活动,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保险人依法保险才能收入保费;保险中介机构依法进行中介活动才能取得中介费用;投保人依法投保才能在约定的范围内取得赔偿或给付;保险监管机关依法进行监管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稳定。

  公平竞争原则是对守法原则的补充,也是对守法原则的具体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市场主体都是平等的,无论是卖方或买方、提供服务方或接受服务方,他们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人享有法外优先权。保险业经营者在向市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除了遵循守法原则外,还要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在提高和改善服务质量上下功夫,通过增加服务项目和优质服务赢得客户和获得经济效益。保险业的经营者不得通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或者强占市场份额,不得以损害客户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利益,不得以损害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利益获取自己的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规定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当事人所签定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保利益,是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定利害关系以及由此涉及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是合法利益,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拥有所有权、处分权或者合法占有权;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一定亲属血缘关系或者被保险人认可的事实。保险利益落实到保险合同中就是转移危险,无危险则无保险,无危险也则无利益。《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前提,主要是防止投保人(有时也包括保险公司)的赌博投机,避免当事人为了骗取保险赔付不惜违反法律而产生不道德危险,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还可以派生出损害赔偿原则,即按照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限制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补偿的过分追求。

  (1)财产保险利益的基本条件:第一须为合法利益,也就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包括投保人根据法律拥有或者占有的财产,以及根据有效合同占有他人的财产;第二须为经济上的利益,即投保人对于其财产现在享有的利益或预计享有的利益;第三须为确定的利益,即该利益是可以通过金钱计价的,无论现在拥有的利益,还是将来可以恢复的利益都是具有市场价值依据的。

  (2)人身保险利益的基本条件是:第一,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这些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与我国《继承法》上规定的第一继承顺序者和与名列第一继承顺序者相同。第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此同意是指被保险人以书面承诺同意投保人为自己投保,如果没有被保险人的书面承诺,该保险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

  3、更大诚信原则

  所有的合同,均须以诚实信用为基础,无论是民事合同,还是商事合同当事人都必须将订立合同的背景情况和合同各个条款的真实情况完整准确地告知对方或者在合同中表述清楚。在我国民法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承认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因为自己表述模糊或者有隐瞒误导的情况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合同涉及当事人规避风险和承受风险的重大财产利益,尤其要讲究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要将被保险利益的真实情况完全告诉给保险人,如有任何隐瞒则可能导致整个保险合同无效,因为投保人的告诉是保险人评估风险和计算保险费率的基本依据;保险人也要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和免责范围如实地告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否则,则可能因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被迫按照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主张解释合同的条款。

  4、损害赔偿原则

  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失,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获得赔偿。赔偿的数额不超过损害的数额,即赔偿是使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所以赔偿应当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赔偿金额是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三者中更小的一个数额。凡是不符合更小数额原则的,即可构成道德风险。其中实际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减少的价值或者利益;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投保保险标的的财产价值,也就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更大赔偿额的财产价值;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拥有的对保险标的合法处分权或者合法占有权的财产价值及其体现的市场价值。

  5、保险代位原则

  保险代位指实现保险利益的权利代位和被保险标的物残余价值产权的代位两种。其中权利代位指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有权选择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也有权请求第三人损害赔偿,如果被保险人选择保险人赔偿损失,之后有义务将追究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权利转给保险人,由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即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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