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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法”串讲笔记汇编(3)

2007年06月29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单元五 第五编 保险法

  一、本单元重点掌握的内容

  第十六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保险的含义及保险要素;

  *保险分类;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七章 保险合同总论

  *保险合同的性质、特征;

  *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应具备的条件;

  *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合同履行的保全、抗辩。

  第十八章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价值的概念;

  *索赔与理赔的原则;

  *代位与委付的概念及相关制度;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几种主要财产保险合同。

  第十九章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受益人的含义及产生方式、受益顺序;

  *对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章 保险业法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保险经营规则;

  本单元中应用的内容:

  *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保险合同的成立;

  * 保险责任承担范围

  * 保险合同履行的保全、抗辩;

  * 索赔与理赔的原则;

  * 代位与委付的概念及相关制度。

  一、 保险的性质

  (一)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调整我国的保险组织和保险行为的基本法。该法规定的保险制度,是一种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保险法》的这条规定明确地指出了保险这种商业活动的概念。保险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特性,体现在由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资格、保险的范围、方法和程序、保险兑现的条件及程序等等;当事人在进行任何保险活动时,都必须有保险法上的依据,否则,其权利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

  我国《保险法》中规定的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与其他保险法律制度有所区别。例如,它与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障(保险)法律制度都有不同。这些区别集中体现为,商业保险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商业保险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投保人追求的目标是避免或者转移风险,而保险人追求的是保费收入大于赔付支出的商业利润,如果达不到此目的,就不会形成某一个商业保险的险种。所以当事人的保险行为绝大多数是自愿的。而其他保险则是为了一定的社会宏观目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行为。本书为了论述方便,涉及保险的字样凡是没有特别注明是其他保险的,均为商业保险。

  (三)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

  保险是一种以保险公司为中心的金融活动,无论保险法律关系涉及到多少主体,都要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联系在一起。所以,保险也特指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根据我国的《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主要业务的收入是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以及运用保险费依法进行融资和投资活动的收入,其支出除了本身经营的费用外,主要是承担赔偿保险金和给付保险金。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经营业务所涉及的均为货币这种特殊商品。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凡是经营货币业务的单位均属于金融机构,须依特别金融法设立、变更和清算,并受行业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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