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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中英“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资料(6)

2007年06月1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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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破产:

  (事实上):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

  (法律上):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分配给债权人的制度;

  (广义):包括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

  破产的法律特征:

  (1)破产属于一种法定的偿债手段;

  (2)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权为前提;

  (3)公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是破产制度的宗旨;

  (4)严格的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价值得以实现的保障。破产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民事诉讼法适用其他企业。

  34、破产清算程序:

  (1)破产申请;   (2)破产盛情的审查和受理; (3)债权人会议;

  (4)和解和整顿; (5)进入实质性破产程序;   (6)破产清算。

  债务人如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申请破产还应经上级主管机关同意。

  和解协议草案作出决议,须债权总额的2/3以上同意;其他的半数以上同意。

  35、中止与破产财产有关的案件的诉讼程序:

  (1)中止或破产程序相冲突的民事执行程序;

  (2)债务人实施与破产程序相矛盾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36、企业整顿期限更长不得超过2年。(选择)

  37破产清算组于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代表和人民法院从有关机关和人员中指定形成。

  38、破产财产:指破产宣告后按破产程序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债务人财产。

  破产财产的特征:

  (1)是债务人能支配的财产;

  (2)是债务人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一段时间内仍归债务人支配的财产;

  (3)必须是能依照破产程序进行强制分配的财产;

  (4)破产财产的范围由法律明文规定。

  39、破产取回权: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不依破产程序管理人管理的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破产拆产的权利。

  40、破产撤销权: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一段时间内,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团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追回被转让的财产或利益,使之归于破产财产的权利。

  4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①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②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⑤放弃自己的债权。

  42、破产债权: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到公平清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的特征:

  (1)破产债权属于财产请求权;    (2)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前;

  (3)破产债权属于无优先受偿权的债权;(4)破产债权必须是可强制执行的债权;

  (5)破产债权使之能通过破产强制程序才能得到清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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