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37)
二、法律原则的发展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英国。
当代西方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模式。
我国自1994年初开始法律援助的试点至今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三、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
第二节 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
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指具备法律援助条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人。
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外国人。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法律援助的范围,是指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确定法律援助的范围需要考虑的若干因素。
我国目前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中的三种情况;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事项;
4.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事项;
7.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8.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三节 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主体
一、法律援助的机构
设置法律援助机构需要考虑的因素。
中央和地方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
1.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2.省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设置;
3.地市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设置;
4.县区法律援助机构设置。
二、法律援助的主体
律师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是法律援助的主力军。
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依据。
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形式:
1.提供法律服务;
2.提供法律援助资金资助。
律师以外的其他法律援助人员。
附:公证的相关法律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三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家公证制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第三条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应当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第二章 公证处的业务
第四条 公证处的业务如下: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