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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37)

2007年05月2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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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原则的发展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英国。

  当代西方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模式。

  我国自1994年初开始法律援助的试点至今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三、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

  第二节 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

  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指具备法律援助条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人。

  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外国人。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法律援助的范围,是指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确定法律援助的范围需要考虑的若干因素。

  我国目前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中的三种情况;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事项;

  4.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事项;

  7.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8.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三节 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主体

  一、法律援助的机构

  设置法律援助机构需要考虑的因素。

  中央和地方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

  1.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2.省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设置;

  3.地市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设置;

  4.县区法律援助机构设置。

  二、法律援助的主体

  律师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是法律援助的主力军。

  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依据。

  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形式:

  1.提供法律服务;

  2.提供法律援助资金资助。

  律师以外的其他法律援助人员。

  附:公证的相关法律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三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家公证制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第三条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应当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第二章  公证处的业务

  第四条  公证处的业务如下: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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