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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13)

2007年05月2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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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他人而签订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二)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程序

  当事人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对该项公证事务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转让方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转让资格。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齐全。

  4.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地块、条件、用途及期限,是否与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相符。换句话说,转让方只能就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利的内容转让,而不得擅自扩大其权利内容。

  5.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被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有无出租、抵押的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享有者将其权利转让时,承租人和抵押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1.下列两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一是转让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二是对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使用人非经出让机关批转并交纳出让金的,该土地使用权均不得转让。

  2.当事人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件。改变土地用途的转让,必须报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然后办理登记。

  3.公证员应提醒当事人办完合同公证后,应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及纳税手续。

  第十一节 技术合同公证

  一、技术合同公证的概念

  技术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

  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技术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二、办理技术合同公证的程序

  当事人申办技术合同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对技术合同公证事项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合同的主体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合同的内容和有关资料证明是否真实、合法,合同的条款是否明确、齐全;

  有关审批、备案、登记的手续是否完备;

  合同有无担保及担保人的资格和能力等。

  公证机构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即可据实出证。

  第十二节 劳动合同公证

  一、劳动合同公证的概念

  劳动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目前,我国劳动合同公证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企业与长期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各种技术培训合同等。

  二、办理劳动合同公证的程序

  当事人申办劳动合同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我国的劳动政策和法律,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2.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齐全;

  3.被招工者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年龄,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是否符合招聘工程的身体条件;

  4.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备等。

  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合同,即可依法出具公证证明书。

  第十一章 关于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二)

  第一节 委托公证

  一、委托公证的概念

  委托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委托书公证;二是委托合同公证。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对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

  这种委托行为的特点:

  一是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要委托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二是委托人签发的委托书则成为委托人取得对外处理事务的资格和权限的书面证明。

  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协议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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