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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16)

2007年05月24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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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出国留学协议公证

  一、出国留学协议公证的概念

  出国留学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国家有关选派单位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之间就公派出国留学事宜所达成的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二、办理出国留学协议公证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办理出国留学协议公证,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选派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的,代理人还应提交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2.出国留学人员的身份证明,主管部门同意其出国留学的批件及影印件,以及担保人的身份证件和担保书。

  3.出国留学协议书草稿。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节 有关股票、票据事务的公证

  一、 有关股票事务公证

  (一)有关股票事务公证的概念和范围

  有关股票事务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股票为标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有关股票事务方面的公证范围主要包括:

  1.股票继承公证;

  2.股票声明公证;

  3.股票分割协议公证;

  4.股票赠与公证;

  5.股票委托公证;

  6.合伙购买股票协议公证;

  7.股权转让协议公证。

  (二)有关股票事务公证的程序

  当事人申办有关股票事务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办理该项公证事务审查的重点内容。

  二、有关票据事务公证

  (一)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事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票据为标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票据背书公证

  1.票据背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票据持有人在所持票据或票据粘竟址 的背书行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票据背书公证一般由背书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2.办理票据背书公证的程序。

  当事人申办票据背书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办理该项公证事务审查的重点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

  (三)票据拒绝公证

  1.票据拒绝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票据持有人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行使或者保全票据上的权利的必要行为已被拒绝的事实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2.办理票据拒绝公证的程序。

  票据拒绝公证的管辖。

  当事人申办票据拒绝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办理票据拒绝公证时,应审查和调查的主要内容以及公证书的制作。

  第十二章 关于对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

  第一节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概念和特殊征

  一、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概念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证明各种与公证当事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情况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必须有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情况。二是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情况又必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或者确认的,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二、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特征

  公证机构应当从法律事实的客观存在、法律事实的构成及法律事实的后果方面对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进行公证证明。

  1.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客观存在;

  2.必要时,公证机构应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构成;

  3.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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