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4月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笔记(24)
(二)设立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3.登记发证。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颁定律师事务所执业征书。
4.公告。
5.申请复议与起诉。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登记、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对此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
三、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的事项与程序
(二)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原因与程序
四、律师事务所的任务和内部管理
第二节 国资律师事务所
一、国资律师事务所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特征
1. 国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
2. 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国资律师事务所与其设立机关的关系
三、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第三节 合作制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一)概念 是指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共同集资,自愿组合,共同参与,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二)特征
1.性质上属于民办事业法人组织;
2.组织上由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
3.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事务所财产属于合作律师共同所有;
4.分配上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
5.管理上实行通过合作人会议民主管理和主任负责制。
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一)概念 是指由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根据合伙协议,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一种律师执业机构。
(二)特征
1.性质上属于合伙组织;
2.管理上更加灵活;
3.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利润可以分红;
4.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四节 律师收费
律师收费的依据、原则。
第十八章 律师工作管理
第一节 律师协会行业管理
一、律师协会的性质和宗旨
1.性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组织组成的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地方律师协会是由当地律师组成的地方性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
2.宗旨。
二、律师协会的职责
《律师法》第40条规定律师协会履行法定的7项职责:
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3.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4.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5.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6.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