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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税法”串讲资料(七)

2006年12月0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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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行为税法

  行为税法 是以特定行为作为征税对象的法律规范。它包括印花税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法、车船使用税法、屠宰税法和筵席税法等。印花税始于荷兰。

  第一节 印花税

  印花税 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等过程中所领取或填制、书立的,用以证明其活动,反映其经济内容,明确权利义务的书面证明。

  一、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上述凭证,是指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印花税的征收税范围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注意!2005年4月考试题目“简述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二、税率 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各类经济合同及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帐簿和产权转移书据等适用比例税率。其他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规定按件定额征税。印花税的比例税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万分之零点三。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税率规定为千分之一;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为万分之五;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和技术合同的税率为万分之三;借款合同的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财产保险合同的税率为千分之一。按比例征税的,如果征税额不足1角的,免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对财产租赁合同,规定了更低1元的应纳税额的起征点,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征收。其他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5元。

  第二节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是对有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国家禁止发展项目的投资,不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纳税人 凡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规定项目的投资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

  税率 对税目税率表中未列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5%.除适用税目税率表中百分之零税率以外的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0%.

  第三节 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是以使用车船这一特定行为为征税客体,按车船种类、大小,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车船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分别车船的大小、种类,按不同的计税单位,规定定额税率。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在条例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车船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章 关税法

  第一节 概述

  关税 是根据主权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的需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用法律形式确定的由海关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际通行的税种。关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征纳关税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关税法包括三部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

  一、关税的特点

  1.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统一征税。一次征税以后,货物即可在全国境内整个关境以内流通,不再征收关税。

  2.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和物品才征税。

  3.具有涉外性质,是执行经济政策的手段。

  4.关税由海关总署及所属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立法原则 1.对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供应不足的动植物良种、肥料、饲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的机械设备和粮食等,给予免税或减税。2.原材料的进口税率低于半成品、成品的进口税率;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在短期内不能很快发展的原材料,税率更低。3.国内不能生产或质量未过关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部件,其税率低于整机税率。4.国内需要保护和国外差价大的商品,制定较高税率。5.为了鼓励出口,出口商品一般不征出口税;但对国内外差价大,在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而又竞争性强的商品,以及限制出口的少数材料和半成品,征收适当的出口税。6.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制定更高的进口税率。

  第二节 关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4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也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分为两类,属于进出口贸易的,称为货物;属于非贸易性的出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或个人邮递的,均称物品,不论该物品属于自用或馈赠。根据有关关税法的规定,直接负有纳税责任的义务人,具体包括:(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2)出口货物的发货人;(3)拥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4)上述人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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