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改变命运
24小时客服:4008135555/010-82335555
当前位置:首页> 经济学 > 2006年4月“税法”串讲资料(一)

2006年4月“税法”串讲资料(一)

2006年12月08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查分预约

  税 法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本质和特点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

  (二)税收的本质

  税收的本质反映了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它表现在:

  1、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

  2、税收体现一定的社会产品分配关系。

  (三) 税收的特征(即三性)

  税收的本质既然是以国家为主体所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表现为国家占有一部分社会剩余产品,必然要求税收具有三性,即征收上的强制性、缴纳上的无偿性和征收比例或数额上的固定性。

  二、社会主义社会税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一)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对剩余产品进行“社会扣除”的手段之一。

  (二)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需要通过税收来正确处理国家与它们之间的分配关系。

  (三)通过税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

  (四)税收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经济杠杆。

  第二节   税法概述

  税法的概念及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更高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规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形成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表现形式有法律、条例、决定、命令、规章等。

  (二)税法的特点

  1.税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在执行过程中又具有相对灵活性的法律形式。

  2.在确定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一种不对等性。

  3.在处理税务争议所适用的程序上,税法与其他部门法不同。首先要分清争议的性质,纳税人对征税发生一般税务争议时,必须先履行纳税义务,以保证国家税款征收任务不受影响,不存在其他部门法所规定的协商、调解程序。

  三、税法的调整对象

  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参与税收征纳过程的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机关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分配关系。

  2.税务机关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征收过程中的征纳程序关系。

  3.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之间,因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所产生的具有责权性质的行政管理权限关系。

  四、税法的作用

  税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它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上。

  (一)税法是国家取得稳定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

  (二)税法能够合理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是经济运行中搞活微观经济、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手段。

  (三)税法对经济领域中的各种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发展国际间经济和贸易往来。

  注意!2003年4月考试题目“简述税法的作用”

  注意!2004年4月考试题目“税法有哪些作用”

  第三节   税法原则

  大家要记住税法三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合理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注意!2002年4月考试题目“简述税法原则”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应包括以下内容“以法治税”是指税务工作要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一方面国家要依法征税,另一方面是人民依法纳税。

  注意!2004年7月考试题目“简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注意!2005年7月考试题目“试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二、税收公平合理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对税收负担的分配,对于纳税人应当公平、合理。

  注意!2004年4月考试题目“试论税收公平原则”

  三、税收效率原则

  这是指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取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并通过税收分配活动促使资源更合理更有效地配置。

  第四节    税法的分类和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分类

  (一)根据税法所规定的征税客体性质不同划分

  可以把税法划分为流转税法、收益税法、财产税法、资源税法和行为税法。

  1.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选择其在流转过程中的特定环节加以征收的税,包括商品销售收入额,也包括各种劳动、服务的业务收入额;在附加性质的税中,还以主税的税额为征税对象。流转税主要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发挥调节作用。

  注意!2005年7月考试题目“简述流转税的特征”

  我国现行的流转税法主要有: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关税法。

  2.收益税法是以纳税人的纯收益额或者总收益额为征税对象,增减法定项目后加以征收的税。

  收益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我国现行的收益税法主要有: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农业税法。

  3.财产税法是以法定财产为征税对象,根据财产占有或者财产转移的事实,加以征收的税。

  财产税对限制财产占有和合理使用方面起特殊作用,同时对奖励居民自建房屋和保护房产主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合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也起一定的作用。我国现行的财产税法包括:房产税法和契税法。

  4.资源税法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国有资源开发,就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资源税的主要特点是,只对税法规定的资源征税,对未列入的不征税;只限于对因资源的贫富及开发条件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税。资源税法就目前情况而言,主要包括:资源税法、土地增值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5.行为税法是指就特定行为的发生,依据法定计税单位和标准,对行为人加以征收的税。行为税是国家利用税收法律形式,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规范、引导、控制和管理,是宏观上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途径。

  我国现行的行为税法主要有:印花税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法、车船使用税法、屠宰税法、筵席税法。

  (二)根据各级政府对税收的管理权限为标准划分

  1.中央税法。凡所有权和管理权归中央一级政府的税种,称为中央税,为中央财政收入。目前有: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及其投资获取的利润;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2.地方税法。凡所有权和管理权归地方各级政府的税种称地方税,为地方财政收入。它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另外还包括筵席税、农业税(含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3.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法。凡是征收的税款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享的税种,都是共享税。

  这类税有:(1)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2)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100%归中央,其余资源税100%归地方;(3)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中央50%,地方50%.

  (三)根据税法适用的纳税主体不同划分

  1.对内税法。对内税法是调整国家税务机关与国内经济组织或公民个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税法只适用于本国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

  2.涉外税法。涉外税法是调整国家税务机关与具有涉外因素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涉外因素,有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等。

  3.国际税法。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政府之间以及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关于税收权益的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关税互惠公约、“经合范本”、“联合国范本”、国际税收惯例、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等形式。

新人有礼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