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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5)

2006年12月06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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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意义:律师代理民事诉讼①是被代理人的迫切愿望;②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③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

  82 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权限: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是指律师就有关事项代为被代理人实行诉讼行为的权限。①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代理权限的大小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律师与被代理人通过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律师代理的范围。授权委托书必须提交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后,方发生法律效力。②律师的代理权限可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③律师民事代理权限,随着某种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变化和消失,也会发生相应的变更或终结。第一,代理权限变更。代理权限的变更,无非是增大代理权限或缩小代理权限两种情况;第二,代理权限的终结。律师民事诉讼代理权限一般是在法院审判案件结束之后,或者对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生效之后而告终结。但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出现,也可以在诉讼程序的进行中而终结代理。

  83 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的作用:①有利于正确、合理地处理涉外民事案件;②有利于维护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③有利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交往与合作,有利于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持续发展。代理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则:①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则;②外国人和中国***利与义务同等的原则;③对等原则;④主权原则。

  84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指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参加行政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活动。其特点:①被代理主体的差异性;②代理***限的差异性;③案件类型的特定性;④代理行政诉讼涉及法律法规的广泛性。

  85 律师在行政诉讼代理中的权利:①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②就自己所承办的案件,有权收集和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③在了解情况时,有调查访问的权利,而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事实真相,给予配合;④有权出席法庭,参加诉讼;⑤在庭审阶段,经审判长的许可,有权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或者申请法庭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进行重新鉴定或勘验;⑥律师认为被代理人没有如实陈述事实,或提出无理或违法要求时,有权拒绝担任其代理人;已担任代理人的有权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86 律师在行政诉讼收案过程中应注意:①案件是否属于行政案件以及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②案件所针对的决定或裁决是否为法律规定的“更终裁决”;③是否属于必须先经行政复议程序的案件;④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87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引起行政争议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其特征: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以行政诉讼成立为前提;②行政诉讼为主;民事诉讼为辅;③必须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提起;④两种争议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地位相互交织;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分别受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调整。律师代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应注意:①把握时机,及时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②分别签订委托代理合同;③了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

  88 法律顾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顾问,是指为聘请单位或个人就业务上的问题,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狭义的法律顾问,是指受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聘请,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律师。其特征:①独立的法律地位;②平等的法律关系;③服务内容广泛,方式多样,具有明显的预防性。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①促进改革开放,开拓创新的原则;②全面维护聘请方合法权益原则;③严格依法执业的原则;④平等信任,不强加于人的原则;⑤主动参与,积极指导的原则;⑥保守秘密的原则。

  89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政府的聘请,指派律师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法为政府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一种业务活动。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聘请,指派律师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工作范围,运用律师拥有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为聘请企业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其特征:①合法性;②咨询性;③指导性。

  90 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事务。其特征:①律师代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必须是真实、合法、具有法律意义的;②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其身份具有多样性;③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是在诉讼程序外进行,不受诉讼程序和期限的约束。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意义: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直接的法律服务;②避免和及时解决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③可以防止和减少诉讼的形成,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④有利于各种社会关系的正常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91 律师见证: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其特点:①证明主体是律师;②是一种法律适用,是律师根据现行法律对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③必须是在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之时亲眼所见;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委托;⑤见证律师出具的见证书起证明作用,在发生纠纷诉诸司法程序时,见证律师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应遵循的原则:①坚持真实性能与合法性的原则;②自愿原则;③直接原则;④公平原则;⑤回避原则;⑥便民和保密原则。

  92 法律咨询: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其意义:①法律咨询工作带有普通性、群众性和迫切性,能够为公民和法人排忧解难;②通过法律咨询,可以普及法律知识,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③法律咨询工作是律师联系实际、了解社会的重要窗口,也为律师积累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促使律师进一步深入钻研法学理论,丰富法律知识,对立法、司法工作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④法律咨询工作有利于全面锻炼律师,促使律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增长才干。

  代书: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其意义:①律师代书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②律师代书可以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公民遵纪守法;③律师代书可以为人民法院立案和审判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④律师代书能够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对于防止纠纷或对纠纷的正确处理,有重要意义,从而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93 涉外律师实务: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律师业务。其意义:①可以促进对外开放,扩大招商引资;②可以使外商增强投资的安全感;③可以使外来的投资者、客商进一步了解大陆的开放政策和法律制度,了解一国两制的宏伟构想,进一步沟通中外工商企业家的联系,促进商贸活动;④可以促进招商引资。

  涉外律师实务应遵循的原则:①国家主权原则;②同等和对等原则;③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④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⑤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94 涉外律师实务应遵循的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国家主权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①坚持我国的司法管辖权。凡根据中国法律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案件,都应由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②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涉外诉讼,必须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原则、诉讼制度进行。③外国法院的判决或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非经我国人民法院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或按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予以承认的,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

  95 法律援助: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其意义:①体现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②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实现司法公正;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④促进法律服务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

  96 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⑴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指具备法定条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人,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有两类: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②外国人。外国人可以有条件地成为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在外国人作为刑事诉讼的被告人、被害人时,可以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至于民事、经济案件或行政诉讼,外国人如系经济困难,确需我国提供法律援助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法律援助双边协定达成互惠原则,相互提供法律援助或减免法律援助费用。⑵法律援助的范围,是指法律援助的事项,即对于哪些案件、具备哪些情况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范围大致包括:①刑事案件;②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事项;③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事项;④盲、聋、哑等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事项;⑤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⑥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事项;⑦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⑧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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