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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年自考《票据法》听课笔记(四)

2006年12月11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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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书的任意记载事项

  “不得转让”  (如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背书的不得记载事项(如发生该记载,背书行为无效)

  部分背书记载  分别背书记载

  背书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背书的效力

  权利转移效力  资格授予效力   权利担保效力

  承兑的一般原则

  自由承兑原则  完全承兑原则  单纯承兑原则(不得附条件)

  提示承兑的时间

  1一般提示承兑时间(出票时付款日期已确定)

  包括:定日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应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特别提示承兑(出票时付款日期不能确定)

  包括: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提示承兑

  承兑的记载事项

  1承兑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文句  承兑人签章)

  2承兑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视为载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三日进行承兑

  3承兑的不得记载事项(附条件记载事项)

  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条件,则该承兑行为无效

  保证的特征

  票据保证具有单方性  票据保证具有独立性  票据保证具有无因性

  保证的记载事项

  1决对必要记载事项        保证文句  保证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保证人名称和地址(未记载的,依保证人签章而推定其名称及住所)

  被保证人名称(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日期        (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的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附条件记载)

  付款审查

  1形式审查义务(在有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对于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A. 对持票人形式资格的审查,即审查持票人在形式上是否为合法权利人(背书连续审查)

  B. 对票据自身形式的审查,即审查票据在形式上是否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票据

  2实质审查义务(票据法只规定付款人有形式审查义务而无实质审查义务)

  对持票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无审查义务

  对于背书人签章真伪无审查义务

  3附带审查义务

  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我国票据法规定,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持票人得行使期前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禁止业务活动

  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追索权行使对象的限制

  1持票人为出票人时的限制

  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2持票人为背书人时的限制

  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追索金额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追索金额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关于本票出票的规则

  1本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文句  支付文句  票据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2本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地        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        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关于支票资金关系的规则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存款足够足额支付

  关于支票出票的规则

  1支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出票文句  支付文句  票据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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