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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年自考《票据法》听课笔记(二)

2006年12月11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

  支付请求权: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的票据关系辅助人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支付请求权不获实现或其他法定情况时,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行使: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进行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进行的行为

  票据的更改:票据法规定可以根改的事项在票据上已经记载后,由享有更改权的人依法定更改款式所进行的根改,称为票据的更改。

  票据伪造:不以自己真实的名称,而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的,称为票据伪造

  票据变造:没有更改权利而更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称为票据的变造

  票据涂销:将票据上已记载的事项以涂抹的方式予以消除,称为票据涂销

  票据的丧失:持票人或票据权利人没有抛弃票据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占有,称为票据丧失

  挂失支付: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以止付通知的方式告知付款人票据丧失的情形,并请求付款人在止付有效期间对票据不予以付款的票据权利保全方法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物抗辩: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

  对人抗辩: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

  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抗辩中的对人的抗辩一般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对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适用(对人抗辩的切断)

  票据时效:是指票据上权利的消灭时效。

  利益返还请求权:也称为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因一定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人,向一定的利益获得人请求返还利益的权利。

  空白票据:因一定原因出票人在出票时有意将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一定其他事项不记载完全,授权收票人或其他后手在以后予以补充完全的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或未完成票据

  不完全票据:出票人已经完成出票行为,但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应属无效票据

  空白填充权:空白票据发行后,可以对空白票据欠缺的应记载事项进行补充,使其成为完全票据的权利,称为空白填充权或补充权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票据原因:引起出票行为的原因,称为出票原因或票据原因关系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连续:是指从票据上的第一个背书人即票据上所载受款人开始,到更后一个背书人即现在的持票人为止的全部背书,期前一背书中的被背书人,一定是后一背书中的背书人,由此而是前后背书向接,不发身间断。

  承兑:是指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在汇票上进行承兑文句的记载并完成签名,以表明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提示承兑: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付款的行为

  保证:是指行为人在已签发的票据上,进行保证文句的记载,完成签章,并将其交付持票人,从而表明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履行承担保证的行为。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的支付,而向票据上所载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其付款。

  形式审查义务:是指就票据的本身,即从票据的外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的义务

  实质审查义务:是指对持票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是否依真实有效的背书而受让票据权利等实质性问题所进行的审查

  善意付款:是指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后,在无恶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非真实票据权利人进行的付款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记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期后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再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得向其前手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空白支票:是指在支票出票时,对若干必要记载事项未进行记载,即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而授权他人在期后进行补记,经补记后才使其有效成立的支票

  问题

  票据的社会经济功能主要有以下方面

  汇兑工具 票据用于异地之间输送金钱或款项的工具时,为汇兑工具

  支付工具 商务交易以票据支付代替现金支付的,票据为支付工具

  信用工具 商务交易中的交易与支付不同时进行,付款以票据为工具并在交易之后的一定日期再予进行时,票据为信用工具

  结算工具 以票据及其金额的计算结清商务交易的债权债务,仅对计算差额给以支付或转帐的,票据为结算工具

  融资工具 票据再信用工具基础上用于资金融通或贴现时,为融资工具

  票据的证券特征

  设权政权 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作成,票据作成以前不存在票据权利

  债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内容为一定金钱支付的请求权

  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为有价证券,不同于无价证券;在有价证券中票据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与票据的持有密切相关,因此为完全有价证券

  指示证券 票据权利的享有,一般以持票人名称被记载于票据上为依据,并可以以指示方法转移票据权利

  货币证券 票据的内容是支付金钱,所以为货币证券

  流通证券 票据可以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公共公开性规则在社会上流通转让

  文义证券 票据权利义务主要以票据上生效的记载事项的文字意义予以确定

  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以一定的款式作成才产生票据效力

  无因证券 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互相独立

  个别发行证券 票据是由不特定的人向不特定的人所发行的流通证券

  票据法的意义

  1规范票据行为

  2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票据法的特性

  1票据法为私法,但具有一定的公法性

  2票据法的强行性

  3票据法的技术性

  4票据法为国内法,但表现为日益增多的国际统一性

  票据法的国际统一趋势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海牙统一票据法阶段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阶段

  联合国国际票据法阶段

  我国票据法的特点

  采“包括主义” 单项立法 以“安全主义”为主 独立与两大票据法系

  票据关系的特性

  1票据关系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3票据关系是分离于基础性关系的无因关系

  付款人在票据关系中的特殊地位及其与出票行为的关系

  1因出票行为而产生的持票人的支付请求权和应现象付款人请求付款的先位顺序

  2付款人应否承担票据责任,应基于自己的行为

  3由于付款人不是当然的票据债务人,是否付款主要基于付款人的选择,但是一旦正确付款,因正确付款可全部消灭票据关系

  各种票据中付款人的地位

  1汇票中的付款人一经承兑,即成为主债务人

  2本票中的出票人为付款人,也为主债务人

  3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足以支付时有法定付款义务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

  1票据返还关系

  无权利持票人的票据返还

  已获付款时的票据缴回

  已获清偿时的票据交付

  2利益返还关系

  3损害赔偿关系

  怠与通知的损害赔偿

  拒不作出拒绝证明的损害赔偿

  伪造、变造票据的损害赔偿

  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的区别

  1权利产生原因不同 票据关系的权利产生于票据行为,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产生于法律规定

  2权利内容不同 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内容时票据记载的金钱债权,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内容时票据金额记载以外的内容

  3权利行使依据不同 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以外的原因为依据

  因形式欠缺的而无效的票据,将在两方面影响全部票据关系

  1欠缺形式的票据是自始无效的票据

  2在形式上欠缺而无效的票据上所进行的所有附属票据行为(如背书、保证、承兑等)均为无效

  我国票据法规定形式上是否完备,主要是指四方面

  1出票时的决定因记载事项是否记载完全

  2是否对不可更改的记载事项予以更改

  3票据金额记载是否符合规定

  4出票人签章形式是否符合规定

  因实质要件欠缺而无效的出票行为,主要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伪造签章的出票行为

  票据行为的特性

  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主要体现在:签章、背书、款式)

  2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3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对立发生、独立生效、仅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

  5票据行为的协同性

  票据的行为要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票据能力(自然人票据能力、法人票据能力)、意思表示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票据记载事项、记载格式、签章、交付

  无效民事行为与票据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类情形

  1可以影响票据行为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

  2可以导致票据行为在直接当事人之间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

  3不影响票据行为效力的无效民事行为

  票据签章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效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伪造签章不影响真实签章效力

  3变造的签章不影响真实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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