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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十一)

2006年10月09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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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

  (1) ★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重要原则,简称“三化”原则。

  ★减量化是指在对资源能源的利用过程中,要更大限度地利用资源或能源,以尽可能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资源化是指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使其转化成为二次原料或能源予以再利用的过程。无害化是指对于那些不能再利用、或依靠当前技术水平无法予以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的贮存或处置,使其不对环境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

  对固体废物实行“三化”的原则,其各个环节是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的。但减量化是基础,根本措施是实行“清洁生产”和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实现了减量化就相应实现了资源化和无害化。同时,实现减量化必须以资源化为依托,资源化可以促进减量化、无害化的实现,无害化又可以实现和达到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的。因此,在具体措施方面,也不能将它们截然分开。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的原则。

  在固体废物的政策措施方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以通过规定国家鼓励的方式来贯彻“三化”原则的:

  A.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B.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C.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D.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E.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F.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交易销纳的农用薄膜等。

  注意:简答(或论述)固体废物管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三化”原则及其关系和我国是如何贯彻“三化”原则的。(预测题2006年10月)

  (2)★全过程管理原则: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更终处置的全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这通常被人们形象地比喻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第15条到第19条对贯彻固体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原则作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

  首先,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其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且,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物。

  更后,对于可能成为固体废物的产品的管理,规定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销纳的包装物。

  (3) ★分类管理原则: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所要管制的固体废物采取了概括性的规定,该法主要列举和规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三类固体废物造成环境的污染。其中对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环境防治采取一般性的管理措施,而对危险废物则规定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此外,该法还将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治,也列为防治对象。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

  ★固体废物法律控制的监督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的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职权

  A.环境保护部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职权。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B.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职权。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认真阅读P280-282)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污染防治基本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A.固体废物排污收费制度

  B.固体废物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C.固体废物产品及其包装物的管理

  D.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管理

  E.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制度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所谓“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目前,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实施。

  A. 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B.实施清洁生产制度,实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C.建立、健全企业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D.建立专用贮存设施、场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必须限期建成或者改造。并且,在限期内新产生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对于在限期内提前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 所或者经改造使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缴纳排污费的单位,自建 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如果在限期内未建成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要继续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为止。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规范

  关闭、闲置、拆除,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核准。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固体废物转移的控制:固体废物转移,是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运到另一地域的过程,但不包括在同一固体废物产生源内部的转移。从固体废物的转移范围是否遗址国境来划分,可以将固体废物的转移分为境内、过境、越境转移三种。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禁止进口。申请进口者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具有利用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对于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任何企业不得进行废物的转口贸易。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特别规定(P285-287):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所谓危险特性,主要是指毒害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疾病性、放射性等。

  A.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和识别标志制。识别标志制,一般而言,在危险废物的识别标志上除了要标注明显具有警告性、针对性的通用图案外,还应当简要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及其危险特性的文字说明。

  B.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C.关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规定

  D.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管制制度。

  E. 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和预防和处理。

  处置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

  对于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还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认真阅读两遍P287-289即可)

  第十八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和其他危险物质管理的规定

  ★注:本章布局不科学合理,更常见的污染应当是农药超标使用污染(人们几乎天天服“毒”),其次是电磁辐射污染(是人类的无形杀手),再次是化学品污染,更后是放射性污染。本章是非重点章。

  ★学习本章的方法和应重点注意的内容:

  1)阅读一遍有个印象即可!或者精读P311《本章小结》,一般情况下,本章试题形式是选择题(2-4分),因此,在有限的时间内,不必多看!

  2)适当注意含有“核心地位”、“首次”、“首先”的问题。

  3)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P293-294标题即为多选题答案)。

  4)核技术利用的管理(P295-296标题即为多选题答案)。

  5)危险化学品的范围(P300范围项目即为多选题答案)。

  6)对《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解释(P303多选题)。

  7)农药登记管理制度(P303中列举的三个法项目标题即为多选题答案)。

  8)“化学品首次进口”的概念(P306列出释义,单项选择)。

  9)我国《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对进口化学品的分类(多选题P306)

  10)1989年《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对“事先知情同意”的解释(P306列出释义,单项选择)。

  第十九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掌握列举部分,应付考试应该冇问题。)

  第一节  自然资源及其特征

  ★自然资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用来改善生产和生活状态的物质和能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

  ★自然资源的分类

  ①目前比较常用的通用分类:耗竭性资源(有限资源)和非耗竭性资源(无限资源)。

  ②耗竭性资源(有限资源)按是否可更新或再生,分为:可更新资源(再生性资源)(如土地资源、生物资源、水资源)和不可更新资源(如贵重金属、石油、矿类)。

  ③耗竭性资源(有限资源)可分为:恒定性资源(如太阳能、潮汐能、原子能)、亚恒定性资源(如风能、降水水能)、易误用及污染的资源(如大气、水能、水资源、自然风光)。

  ★自然资源的特征(多选;简答:就ABCDE适当展开说说即可):作为自然资源的物质和能量有着其特定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表现在:自然资源具有

  A.可使用性。

  B.相对性。

  C.整体性。

  D.地域性。

  E.有限性。

  第二节  自然资源保护法

  ★自然资源保护法(也称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人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防止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改善与增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基础,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资源权属关系、资源流转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和涉及自然资源的其他经济关系。

  ★ 我国目前颁布的自然资源专门法律主要有13部(看一遍P317了解法律名称有个印象即可,多选)。

  第二十章  土地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土地资源保护及其立法(P319)

  ★土地资源的概念和特点: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更基本的生产资料,因此被称为“财富之母”。同时它又是各种动植物栖息、繁衍和生长发育的场所。目前土地资源主要由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山岭、各种建设用地、军事用地等组成。

  ★土地资源的特征:土地资源既不同于其他种类的资源,也不同于土地本身,它具有下列固有的特征:

  A.固定性。

  B.整体性。

  C.生产性。

  D.有限性。

  E.不可替代性。

  ★我国土地资源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

  A.国土面积大,人均土地少。

  B.山地多,耕地少。

  C.资源配置失衡,后备资源不足。

  山地多,平地少,耕地比重小

  绝对数量大,人均数量少

  薄地多,好地少。

  ★土地资源保护立法,主要有:(P320,多选)

  A.土管法及其实施条例;

  B.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

  C.农村土地承包法;

  D.其他单行法和其他行政法规。

  第二节  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规定

  ★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现行土管法规定“实行国家土地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多选)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多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多选)

  ★非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单选)

  ★对不同的用地实行分类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单选、多选均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多选)

  A.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B.提高土地利用率;

  C.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D.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E.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限制性要求(多选)

  A.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要求。

  B.耕地总量限制要求。

  C.明确土地用途要求。

  D.下级规划依据上级规划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批准机构

  A.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执行。(单选)

  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单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关于土地利用的整体安排,它与其他种类的土地利用规划相比,具有更高的效力。(多选)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城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其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更后,土地利用年度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编制。

  第三节  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我国现行土管法“保护耕地”的立法规定(主要措施)(多选或简答):

  A.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占多少,垦多少”。

  B.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

  C.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D. 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E. 鼓励合理开发未开发利用的土地。

  F. 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我国现行土管法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立法规定(多选或简答):(根据土管法第34条和教材P323-324整理)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A.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B.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中的中低产田;

  C.蔬菜生产基地;

  D.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E.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

  ★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四节  关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定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定有:

  A.建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

  B.严格征地审批程序

  C.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D.严格控制乡(镇)村建设用地

  ★建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现行《土地管理法》严格了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将征地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机构不再有征地审批权。

  ★征用下列土地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A.征用基本农田;

  B.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C.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B.征用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土地征用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用城市效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严格控制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包括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现行《土地管理法》严格了对乡(镇)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其主要措施有:

  A.严格按照规划使用土地。

  B.控制乡镇企业建设用地。

  C.控制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D.严格管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五节  关于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功能的规定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它是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环境破坏、减少土地浪费、缓解土地供求矛盾的重要措施。

  ★土地复垦的对象是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

  ★土地复垦的责任原则是“谁破坏,谁复垦”。

  ★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管部门根据情节,每亩每年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对逾期主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关于土地违法责任的规定,本章没有单独要求,应以教材第11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产准。关于刑事责任,P205中只提到“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占用耕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人有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