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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保险法》听课笔记(二)

2006年10月11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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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一。财产保险合同: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指以补偿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坏为目的的保险合同。

  分类:a.企业保险合同

  b.家庭保险合同

  c.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d.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2.责任保险合同

  分类:a.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b.公众责任保险合同

  c.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d.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e.职业责任保险合同

  3.信用、保证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分类: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更常用的)、(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合同、(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等

  保证保险合同分类:诚实保险合同、确实保险合同

  三。索赔和理赔

  1.索赔: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的行为。

  2.理赔:

  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并予赔偿的行为。

  3.索赔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4.索赔和理赔的原则:

  a.保险赔偿,应坚持保险利益的原则。

  b.保险赔偿,应坚持实际现金价值的原则。

  c.保险赔偿,应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5.索赔和理赔的程序

  a.立案检验

  b.责任审核

  四。保险代位

  1.代位:

  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了经济补偿后,应即取得对该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对过错的第三者享有代位求偿权。

  2.物上代位:

  指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依约赔款后,即可取得该保险财产的所有权。

  3.权利代位:

  《保险法》中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地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一般的保险代位,仅只权利代位。

  4.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a.保险事故的发生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

  b.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后。

  五。委付

  1.委付:指投保人以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移转于保险人,从而得以请求支付全保金额的权利。

  2.委付应注意的问题:

  a.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

  b.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

  c.委付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六。重复保险合同

  1.重复保险合同:

  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

  2.重复保险合同的特征:

  a.形式上,表现为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即同一时间里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签订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合同。

  b.实质上,这些重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及保险事故是相同的,而且保险期间相同或发生重合。

  3.重复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义务:

  a.通知:

  有些不用通知:1.保险人已知的事实

  2.在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应该知道的事实。

  3.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经声明不需要告知的事实。

  b.支付保险费。

  4.重复保险合同的分摊:

  a.比例责任

  b.限额责任

  c.顺序责任

  第六章 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人与企业单位签订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保障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是我国更主要的一种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一般为一年。

  投保人主要有两类:一是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企业。

  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

  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1.固定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a.按照账面原值投保。

  b.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按财面原值价成数作为保险金额。

  c.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2.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a.按更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

  b.按更近账面余额投保。

  3.已经推销或未列入帐面的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

  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

  三。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的事故所致损失。

  2.不可抗力引起的停水、停电、停气所致的损失。

  3.为施救保险财产发生的费用。

  四。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1.战争、军事行为或暴力行为所致损失。

  2.核子辐射的污染所致损失。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损失。

  4.保险单内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

  五。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起保后的15日内按照保险费率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数额较大的单位,可以分次交清,一般一年不能超过四次。

  六。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

  程序:被保险人应提供单证;保险人的审核及理赔。

  赔偿的计算方法:

  1.固定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

  a.全部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不论何种投保方式,保险合同一般按保险金额赔偿。

  b.部分损失赔偿计算方法:

  其一。按账面原值投保发生部分损失的,且受损失重建价值高于保险金额的情况: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重建价值*损失金额

  按账面原值投保发生部分损失的,且受损时有残值、重建价值低于保险金额的情况: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损失余额

  其二。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建重置价值投保的财产,出险时发生部分损失的,均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流动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

  a.按更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的赔偿计算方法:

  全部损失时:按出险时账面的余额赔偿金额。

  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b.按更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赔偿计算方法:

  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时,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计算。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账面金额,应当按比例计算。

  3.已经推销或未列入账面财产投保的赔偿计算方法:

  a.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b.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计算。

  (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一。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人与城乡居民家庭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

  分类: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

  对象:城乡居民个人、个体劳动者。

  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家财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1.保险责任

  a.基本责任

  b.特约盗窃责任:

  是一种附加责任,是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双方的特别约定,凡放在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物(除手表、怀表外)遭受盗窃损失的,或存放在保险地址屋内、院内的保险的自行车遭受盗窃损失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特约盗窃责任需要另行加收保险费。

  2.除外责任:

  a.战争、军事行为或暴力行为。

  b.核子辐射或污染。

  c.被保险人或其家属的故意行为。

  d.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器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e.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麦秆等材料作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f.虫蛀、鼠咬、霉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率

  保险率:一等建筑物年利率千分之一;二等建筑物年利率千分之二;三等建筑物年利率千分之三。

  四。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

  是一种长期的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和保险期满还本的“两全”性质。

  五。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的区别:

  1.保险对象不同:

  家财保:无论城市或农村居民只要愿意,保险公司都可以承保基本责任和附约盗窃责任。

  家财两保:一般只有对城市居民承保基本责任和附约盗窃责任;对农村居民承保基本责任。

  2.保险期和保险金额不同:

  家财保:一般为一年。保险金额是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的。

  家财两保:一般为3和5年两种。保险金额是采取没份固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即城市居民以1000元为一份,农村居民以2000元为一份,投保至少一份。

  3.保险费的性质和交费方法不同:

  家财保:是按照投保财产坐落地址的房屋等级进行核计,分为三等。

  家财两保:是一种储蓄性质的,保险期届满时,保险公司将以前所交的保险储金全部退还,主要是以保险储金的利息为保险费。

  第七章 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以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保险协议。

  投保人:车辆所有者与车辆有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

  险别范围: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二。保险费的计算:

  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

  车辆损失险=基本保险费+(保险金*保险费率)

  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

  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种类、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分别相应采取固定的保险费。

  3.保险费的优惠折扣和无赔款优待折扣

  投保的车辆越多,保险费的优惠折扣越大。

  保险业对保险车辆在承保的一年内无赔款的,续保是给予无赔款优待折扣计收保险费,一般折扣为10%

  三。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车辆损失险的的保险责任:

  a.碰撞责任

  b.非碰撞责任:对保险车辆因承保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c.施救、保护费用

  2.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

  a.不保危险有: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

  受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

  两轮及轻骑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b.不保损失有: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的故障;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保险车辆因遭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飞机保险合同

  一。飞机保险合同

  是以飞机为保险标的,当承保飞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及产生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予以赔偿的协议。

  二。险别

  飞机保险按适用范围:国内航线飞行保险;国外航线飞行保险;飞行试飞保险。

  飞行保险按责任范围:飞机机身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责任险三种基本险。承运货物责任险;战争、劫持险两种附加险。

  三。飞机机身保险

  除外责任:飞机不适航飞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腐蚀、和制造上的缺陷;停航、停运的间接损失;战争、劫持。

  四。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三者指的是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由被保险人支付工资的机上和机场工作人员不属于第三者。

  除外责任:飞机不适航飞行;被保险人故意的行为;战争、劫持等。

  五。旅客责任保险

  旅客指购买了飞机票和经被保险人同意免费搭载的旅客。但不包括为完成被保险人的任务而免费搭乘飞机的人。

  除外责任:飞机不适航飞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劫持等。

  (三)船舶保险合同

  一。船舶保险合同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以船舶被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保险船舶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二。保险标的的范围

  在我国内水和沿海运输的船舶,包括用于载运客货的普通船舶(机动船舶、非机动船舶)和各种专业船舶(渔船保险承保的渔船、油轮保险承保的油轮)

  保险标的不包括:远洋运输船舶;建造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修理中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等。

  三。保险责任

  1.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碰撞责任

  3.共同海损和救助

  四。索赔与理赔

  1.索赔

  a.国内船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索赔时:提供保险单、海损事故说明、事故责任裁定书、损失清单和各种赔偿费用的有关单证。

  b.海上船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索赔时:提供保险单、船长的海事报告、航海日志及机舱日志、海图、检验报告、海员的证明材料、费用清单等。

  2.理赔

  a.国内船舶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理赔时: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内的损失,且每次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若一次达到保险金额的赔款或同类新船出厂造价时,保险责任终止。

  b.海上船舶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理赔时:定值保险的,按约定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不定值保险的,按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

  如果是超额保险的,按保险价值赔偿;

  如果是不足额保险的,按比例赔偿;

  如果是重复保险的,由各重复保险人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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