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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10月自考“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笔记12

2007年12月12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十四章 海运、空运、公路和铁路运输

    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的法律作用是什么?

    1. 运输合同证明作用;

    2. 货物收据作用;

    3. 物权凭证作用。

    提单的内容主要包括:

    1. 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 承送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 船舶名称;

    4. 托运人的名称;

    5. 收货人的名称;

    6. 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 卸货港;

    8. 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 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 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其代表的签字。

    提单与海运单的关系怎样?

    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其联系是:

    1. 两者的格式和内容大体相近;

    2. 都具有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作用和货物收据作用;

    3. 托运人可以凭借其输结汇手续。

    二者的区别:

    1. 提单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则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2. 提单可以代表运输途中的货物流通转让,但海运单则不具有流通转让性,这就使通过伪造单证进行诈骗的危险相应减少了。

    提单的分类:

    1. 按照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可分为:

    A、已装船提单:指承运人将货物装上承运船舶之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其基本标志是记载了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

    B、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收货物但尚未将货物装上承运船舶之前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通常未载明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

    收货待运提单转化为已装船提单的方式有:

    A、托运人将该提单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

    B、承运人在该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

    2. 按照收货人的记载方式分:

    A 记名提单,是指具体载明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的提单。

    B不记名提单,是指“收货人”一栏空白或仅载明货物“交与持票人”字样的提单。

    C指示提单,是指仅载明承运人交货“凭某人指示”或“凭指示”字样的提单。

    D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可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

    3. 按照对货物表面状况是否加列不良批注分为:

    A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注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或对表面状况未加批注的提单。

    B 不清洁提单, 是指承运人对其接收或已装船的货物的表面状况加有不良批注的提单。

    4. 按照运输货物方式的差别分:

    A直达提单,是指由同一船舶将货物从装货港运至卸货港,中途不转船的提单。

    B转船提单,是指将货物从装货港运往卸货港途中需换船转运的提单,通常载有“转船”或“在来港转船”字样。

    多式联运提单,是指由第一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签发的,包括海运在内的多种运输方式联合运输全程的提单,但海运承运人仅负责由其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海运区段运输。

    海运单(sea waybills,S/W)有“班轮运单”和“运输收据”等多种名称,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的单证。

    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

    《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

    航空运单:《华沙公约》规定:“在没有相反的证明时,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契约、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的证明。”因此航空运单通常就是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航空承运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有权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收取费用,有权引用公约所规定的免责事项和责任限额来减、免或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

    在航空运输期间内,即在货物由承运人保管期间内,不论在航空站内外,承运人都应对航空货运单项下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承担责任。

    承运人可以作为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1. 如果承运人能证明他或他的代理人为避免损失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能证明不可能采用这种措施时,可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2. 如果承运人能证明损失是受损人的过失所引起或助成的,则可视情况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3. 《华沙公约》规定,如承运人能证明损失是由于驾驶航空器操作或领航上的过失所引起的,承运人也可不负责任。

    调整公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及其适用范围是什么?

    1.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是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CMR.

    2. 凡合同规定的接受和指定交货地点是分处两个国家而其中至少有一个国家是接受《公约》的缔约国的有偿公路车辆货运合同,都适用CMR公约。该公约的缔约国是一些欧洲国家。该公约也适用于由国家或政府机构或政府组织所承担的运输。

    公路运输合同怎样签订?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规定,公路运输合同应由公路货运单予以确认,但是,没有公路货运单或公路货运单不合格,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合同仍应受公约的约束。

    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是什么?

    承运人应从他接受货物时起至交货时止,承担货物所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延误交货的责任。

    但如灭失、损坏或迟交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承运人可免除责任:

    a) 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

    b) 发货人的指示不能不引起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后果;

    c) 由于货物的内在缺陷;

    d) 由于承运人无法避免和其后果无力防止的事件所引起的。

    目前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公约有两个,即《国际货约》与《国际货协》。

    铁路运输承运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

    1. 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收货人非法拒绝领取货物时按规定向他收取罚款。

    2. 按规定拒绝或延缓执行托运人所提出的变更合同的要求。

    3. 按规定引用免责条款,拒绝托运人的索赔。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 将运单下的货物运至到站,交付给收货人。

    2. 执行托运人按规定提出的变更合同的要求。

    3. 自签发运单时起至交付货物时为止的一段时间,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这个期间内,对货物因逾期运到,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毁损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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