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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考生准考证丢失或有误处理办法

2007-04-30 10:18:00   文章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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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须持有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可使有军官证或士兵证)进入规定的考场。以上证件要求必须清晰可见,证件应在有效期内,否则视为无效证件不得参加考试。已取得准考证的考生,如出现损坏、信息错误或丢失等情况,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准考证丢失或需要更改的考生,应在每次考试前5天起到考试结束后止(公休日照常办理),前往考籍所在区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2.考生首先填写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补发、修改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区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后签字盖章。办理丢失准考证的考生还须缴纳制证费10元。

  3.考生持填写后的天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补发、修改申请表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补证或更改手续。考生可在现场即时领取更改或补发的准考证。

  4.因正常升位的原因造成身份证与准考证上的身份号码不一致的,可以不必修改准考证。

  5.遗失居民身份证且因时间紧来不及补办正式居民身份证的考生,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带有考生近照的户籍证明,并且须在户籍证明上考生相片位置加盖户籍专用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无效)。否则视为无效证件不得办理补发准考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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