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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调整部分考试内容

2007年03月19日    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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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公司法” 调整部分考试内容的通知

  根据全国考办《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公司法” 调整部分考试内容的说明》(考委办函[2006]143号)及《关于一九九八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有关事项的通知》(考委办[1997]15号)文件中有关“考试之日六个月前由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列为相应法律课程的考试范围。凡大纲、教材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的规定,从2007年10月至新的考试大纲、教材正式启用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公司法”(课程代码00227)命题中,遵循以下原则:凡是涉及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内容,按照新《公司法》的内容命题,凡是基础理论知识部分,按照现行统编教材中的内容命题。

  现行“公司法”课程的考试大纲及教材是2004年编写出版的,书中所涉及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是依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我国《公司法》编写。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修订后的《公司法》与原《公司法》相比变动较大,教材中涉及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很多内容都已不再适用。

  请考生学习时注意上述变化,准确掌握学习内容。

  北京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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