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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政府经济管理概论笔记第十二章

2006年05月23日    来源: 自考365社区 筱筱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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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社会性规制

  识记:

  1.社会性规制的概念;

  答:社会性规制是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以及环境保护和防止灾害为目的,对物品、服务的质量和伴随着提供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规制。

  2.社会性规制的一般目的;

  答:社会性规制的一般目的有:

  1.保证健康和卫生;

  2.保证安全;

  3.防止公害和保护环境。

  3.社会性规制的基本方式;

  答:社会性规制的基本方式有:

  1.禁止特定行为;

  2.营业活动限制。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和范围;

  答: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是:

  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企业登记管理、合同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市场管理、经济检查等业务工作,采取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

  2.受理消费者提出来的申诉,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及时进行调解,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及时进行处理;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分割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4.督促和支持消费者协会履行其职能。

  5.质量监督的概念;

  答:在我国,质量规制被称为质量监督,是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对产品、服务质量和企业保证质量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监督的活动。

  6.质量监督的性质;

  答:质量监督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执法,是国家通过立法授权的政府机关,利用国家的权力和权威,依据法律、法律来行使的监察和督导,它具有权威性和威慑力。质量监督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不受部门利益和行业利益的限制,不受其他单位的影响和干扰,只受行政诉讼法的约束。

  7.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

  答: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有:

  1.环境质量标准制度;

  2.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度;

  3.环境监测制度;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5.“三同时”制度;

  6.排污管理制度;

  7.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8.污染赔偿制度;

  9.限期治理污染源制度;

  10.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11.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领会:

  1.社会性规制的经济目的;

  答:社会性规制的经济目的有:

  1.提供公共产品;

  2.取缔非价值性物品;

  3.解决负外部性问题;

  4.缓解信息不对称。

  2.社会性规制的补充方式;

  答:社会性规制的补充方式有:

  1.资格制度;

  2.标准、认准制度;

  3.检查、鉴定制度;

  4.信息公开制度;

  5.收费补偿制度。

  3.日本社会性规制的形态;

  答:日本社会性规制的形态有:

  1.与公共性物品有关的项目:消防、环境保护、防止自然灾害以及文物保护等。

  2.与公共社会服务有关的项目:确保健康、卫生、提高教育质量、提高福利服务等。

  3.以对付非价值性物品为目的的项目:麻药取缔以及枪炮取缔等。

  4.以对付外部性为目的的项目:公害防产业灾害防止、劳动灾害防止和疾病防治、交通安全等。

  5.有关对付信息偏在的项目: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消费生活用制品安全法、家庭用品质量表示法、食品卫生法、分期付款销售法等)。

  4.美国社会性规制的形态;

  答:美国社会性规制的形态有:

  1.美国的健康和安全保护;

  2.美国的环境保护。

  5.督促和支持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

  答: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督促和支持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政府部门对商品、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查询,提出来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迫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8.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6.质量监督的方针;

  答:我国质量监督的方针是: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通过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有效监督管理和检验,实现对质量的宏观控制;提高商品和服务的总体质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们的安全和健康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维护经济活动秩序和国家全局利益,为实现国家关于提高质量和效益的目标任务,为促进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

  7.质量监督的基本形式;

  答:我国质量监督的基本形式有:

  1.抽查型质量监督;

  2.评价型质量监督;

  3.仲裁型质量监督。

  8.惩处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若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未作规定,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于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仿造商品的产地,仿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仿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仿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处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

  答:我国产品监督的对旬或监督抽查的范围是: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4.涉及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产品或能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产品;

  5.获得各种质量证书、标志的产品。

  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答: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制定、宣传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的标准,鼓励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2.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批准和验收;

  3.奖励和处罚。

  11.违反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答:对于下列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应用:

  1.中国社会性规制的形态;

  答:中国社会性规制的形态有;

  1.保护消费者权益;

  2.质量监督;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环境管理。

  2.维护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1.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3.监督经营者履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答:从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出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督促经营者承担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2.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5.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6.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8.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其内容无效;

  9.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4.质量监督的原则;

  答:我国质量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管理和分级分工管理相结合;

  2.公正、科学;

  3.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并举;

  4.突出重点;

  5.区别对待。

  5.质量监督的作用;

  答:我国的质量监督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是充分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有力手段,是保证实现国家质量目标的重要措施,是发展国际贸易、提高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质量法律和技术标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是促进企业提高素质、健全质量体系的重要条件,是政府获得质量信息和经济信息的重要渠道。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原则;

  答: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原则是:

  1.协商配合原则;

  2.社会监督原则。

  7.环境管理的原则。

  答:我国环境管理的原则主要有:

  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2.综合利用、化害为利;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4.依靠群众、大家动手;

  5.依法管理环境。

  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一般为:

  识记占20%,领会占40%,应用占40%.

  题型:单选、多选、辨析、简答、论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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