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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考公司法复习笔记第二章

2006年05月24日    来源: 北京自考热线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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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公司法简史

  第一节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公司、公司法的早期发展(11世纪~1720年)

  在英国,更早被称之为公司的商业组织,是由从事海外冒险的商人组建的殖民公司。

  由于英国东印度公司在早期公司发展中的地位,按英美学者的通说,一般认为其是现代股份公司的鼻祖。

  我国亦有学者支持德国学者黎赫曼的主张,即现代股份公司起源于17世纪初的荷兰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

  “南海泡沫”事件是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的重要分水岭。

  二、英国“泡沫法令”以后的公司与公司法的变化

  1843年,格兰斯顿成为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他促成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这部公司法为现代英国公司法确立了三大原则:

  1、划清了个人合伙与合股公司的界限

  2、公司只需登记便可成立

  3、公示主义

  英国著名公司法学家高维尔称誉格氏为“毫无疑问是现代公司法之父”。

  1948年以来的英国公司立法凸现如下几个特点:

  1、政府有形之手对公司监管力度加强

  2、公司立法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

  第二节大陆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史

  一、法国

  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正式以制定法取代了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是世界上更早的公司立法。1673年的商事条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与两合公司两种。

  第三节我国的公司法发展史

  一、旧中国早期公司立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诞生于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190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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