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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调查与分析专业(独立本科段)合作开考通知

2005-06-12 00:00:00   文章来源: 湖南自学考试办公室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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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教育考试院(招生考试办公室、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招生考试管理处、自学考试办公室),各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各市州统计局,有关助学单位: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合作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调查与分析专业、调查分析师证书考试和组织统计干部学习的通知》(考委?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统计系统干部队伍知识结构、学历层次情况,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省统计局决定合作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调查与分析专业(独立本科段)及调查分析师证书考试。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调查与分析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见附件一)、《调查分析师证书考试计划》(见附件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调查分析师证书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调查与分析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按国家统计局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共同制订的标准执行。

  二、全省调查分析师证书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调查与分析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的各门课程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三、省统计局负责调查分析师证书考试及调查与分析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的生源组织和发动工作,并在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和全国考办的指导下,确定助学培训机构,建立助学网络,指导监督助学机构的培训助学活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调查与分析专业(独立本科)”与“调查分析师证书”考试只接受集体报名,各市州的集体报名工作由省统计局教育中心指定的机构具体组织。各地考试机构不接受考生单独报名。各指定机构在组织集体报名时,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品德和考纪考风教育,要求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各市州的指定机构在报名结束后,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考生报考数据报送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教育培训中心。“调查与分析专业(独立本科)”的考试安排在每年的4月和10月(首次开考时间为2005年4月),具体组织工作由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承担。“调查分析师证书”课程的考试安排在每年的5月和11月,考试组织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有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根据长沙理工大学的申请,经省统计局同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考察论证,确定长沙理工大学为全省统计与分析专业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的主考学校,并承担调查分析师证书课程的阅卷工作。

  长沙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为全省调查分析师证书课程和统计与分析专业(独立本科段)的辅导助学点,负责其助学辅导工作,并负责调查分析师证书课程实践环节考核的组织和实施。辅导助学点要充分发挥自学考试开放、灵活的特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开展助学活动,加强对报考人员的学习辅导,努力提高考试通过率,吸引更多人员参加考试。

  四、课程考试合格,发给统计与分析专业(独立本科段)课程单科合格证书。参加统计分析师证书考试,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由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颁发调查分析师证书(证书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共同盖章);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调查与分析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修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包括笔试与实践性环节考核)且思想品德符合要求者,准予毕业,可获得省考委和长沙理工大学颁发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条件,由主考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

  五、全省各级统计部门要将调查分析师证书考试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调查与分析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列为统计系统干部继续教育重要内容。

  六、调查与分析专业(独立本科段)自学考试与调查分析师资格证书考试相结合的项目,属部门合作开考专业,何时终止本专业的考试,由省考委与省统计局共同商定。

  七、调查分析师证书课程考试经费的收取和管理,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其他课程考试经费按照省自学考试现行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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