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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17)

2011年03月17日    来源: 新浪教育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第二十六章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通常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我国,根据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可以界定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的意义

  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体现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2、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实现司法公正。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4、促进法律服务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

  ★法律援助的对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外国人

  外国人可以有条件地成为我国法律援助对象。

  在外国人作为刑事诉讼的被告人、被害人时,由于涉及到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和国际通行惯例,为体现我国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对人权的保障,应当按照联合国有关准则,借鉴各国通行做法,把外国人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至于民事、经济案件或行政诉讼,外国人如系经济困难,确需我国提供法律援助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法律援助双边协定或互惠原则,相互提供法律援助或减免法律援助费用。

  ★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12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2、民事、行政案件

  《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更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五、法律援助的主体

  1、法律援助机构的专业人员;

  1、社会上注册的律师;

  3、公证员;

  4、基层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以上四种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中,根据我国目前情况,参照外国先进的法律援助制度,在现阶段实施法律援助主要要依靠律师,律师是我国法律援助的主力军。

第二十七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律师业务

  ★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事务。

  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与人民法院审理的非讼案件是不同的。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意义

  1、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直接的法律服务。

  2、避免和及时解决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3、可以防止和减少诉讼的形成,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

  4、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有利于各种社会关系的正常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和条件

  ★律师可以办理以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

  (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2)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3)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作为法律执业人员,其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法律事务,即事务本身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当事人依靠自身的知识和能力难以解决,需要律师帮助;

  第二,是在诉讼程序以外解决的法律事务。

  ★仲裁的特征

  1、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不实行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而是以当事人自愿选择为前提。

  2、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法律制度。

  3、仲裁机构的法定性。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特点

  1、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仲裁委员会主任。

  2、实行地域管辖,县、市、市辖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3、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仲裁协议制度,纠纷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即可受理。

  4、实行又裁又审的原则,仲裁是诉讼的前置阶段。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

  ★律师见证的特点

  1、律师见证的证明主体是律师。

  2、律师见证是一种法律适用,是律师根据现行法律对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不同于民间私证只讲真实性,不讲合法性的情况。

  3、律师见证必须是在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之时亲眼所见,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着严格的限制,区别于公证可以对以前发生的事件先行调查而后出证的做法。

  4、律师见证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见证律师既不是代理人,也不是调解人,而是中证人,具有作证和法律监督的双重性质。

  5、见证律师出具的见证书起证明作用,在发生纠纷诉诸司法程序时,见证律师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见证律师应在法律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印章。

  ★律师见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原则。

  2、自愿原则

  3、直接原则

  4、公平原则

  5、回避原则

  6、便民和保密原则

  ★★律师见证的法律责任

  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约,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见证律师则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拒绝作证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律师若对明显失实或违法的文书予以见证,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直至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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