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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宪法学考点:宪法修改的方式

2014年04月08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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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面修改

  宪法的全面修改又称整体修改,是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的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1.全面修改有以下两点基本特征:

  (1)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所规定的修改程序,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

  (2)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的主要区别。

  2.全面修改方式的优缺点

  (1)优点:全面修改宪法可以使宪法适应当社会实际的发展变化。

  (2)缺点:宪法的修改频率过高,影响民众对宪法的信仰,不利于宪法实现其权威性。

  (二)部分修改

  宪法的部分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整部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1.部分修改的基本特征:

  (1)宪法修改机关的修改活动是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的,这是部分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

  (2)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而只是以通过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形式修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这是部分修改与全面修改的主要区别。

  2.部分修改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体方式:

  (1)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修改之后,重新公布宪法。

  (2)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废除宪法条文中的某些规定,修改之后,需重新公布宪法。

  (3)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的内容。

  3.宪法修正案的功能

  (1)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

  (2)变动宪法中的规定。

  (2)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

  [注意]宪法修改的方式在历年考试中曾以简答题的形式考核过,考生须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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