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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自然资源

2014年06月17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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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给自然资源下的定义

  是指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

  2、1987年我国颁布的《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对自然资源作的概括性解释

  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具体包括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以及区域性的自然环境与资源等。

  3、我国《宪法》及《物权法》关于自然资源的规定

  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宪法》所谓的自然资源,指的就是与环境融为一体、天然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环境要素。

  我国《宪法》还对自然资源的权属作出了规定,《物权法》第46至48条则对这些规定进行了细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提示:从自然资源的概念与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自然资源权属的规定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更多复习资料详见自考365网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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