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义务
忍受义务是衡平各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选择。向环境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染物或开发一定数量的自然资源,均会造成部分地域环境质量或者功能的破坏,并导致不同环境利用行为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
对此种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是:一方面通过行政许可限制开发利用行为人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另一方面则要求公民对开发利用行为予以容忍。只要排污行为或者开发行为不超过排放(控制)标准或者行政许可的限度和范围,行为的影响未对公民构成可测定(计量)、可预判和可证实的妨害或者潜在风险的威胁,公民就有义务在行政许可的限度内对排污行为或者开发行为予以忍受。忍受义务来自法律规定,即只要法律不禁止某个干扰行为的存在,公民就应当予以忍受。
与忍受相关的问题是政府在规划和审批环境利用行为时负有使该行为尽可能不对相邻人产生妨害或者带来危害风险的注意义务。
按照受益者负担原则,开发利用环境行为人应当依法向政府支付环境费,用于政府组织环境治理和恢复工作。因此,公民在容忍的同时有权对环境费的收支和使用状况进行监督。
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干扰和妨害超过了常人的忍受限度时就属于权利滥用的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提出消除危险和排除妨害的请求。
当然,还存在着需要根据科技发展而适时修订环境标准的问题。因此公民有权利督促政府适时修订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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