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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转考规定

2013-04-08 19:38:22   文章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为规范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工作,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从内蒙古自治区向外省(市、自治区)转考

  1、在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的自学考试考生并已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需办理往外省市转考手续的,在我区自学考试报名报考期间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的报名报考系统,在网上选择自己的合格课程申请办理转考手续,同时通过农业银行的电子支付卡网上缴费(10元∕门)。考生申请办理转考手续后,其学籍将从自治区自学考试注册考生档案库中予以注销(包括没有申请转考的剩余课程成绩),考生从外省市再返回我区参加考试,按新生报名,原在我区取得的合格课程成绩无效。

  2、考生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不予办理转考手续。考生的论文答辩、实践课成绩(包括英语专业的“听力”、“口语”、“口译”成绩)及办理的课程免考不予办理转考手续。

  3、自治区考试中心在每次自学考试报名报考时间截止后一个月内通过机要形式向相关省市寄送考生转考材料,材料包括:考生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带有相片的考生自然信息表、考生各科合格成绩及对应课程的笔迹卡数据文件。

  二、从外省(市、自治区)转入内蒙古自治区

  1、外省市自学考试考生转入我区继续参加考试的,需转出省市的省级考试机构向我区提供考生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带有相片的考生自然信息表、考生各科合格成绩证明及对应课程的试卷(笔迹卡)的原件或数据文件。转考资料均需通过机要的方式由省级考试机构递送,其他形式或单位递送的资料我区不予认可。

  2、转来考生要按我区公布的自学考试专业计划参加考试,考生在外省市取得的考试合格课程与我区专业计划中课程的替换关系,按照我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3、考生在外省市取得的论文答辩及实践课(包括英语专业的“听力”、“口语”、“口译”)成绩我区不予认可,需在我区重新报考;外省市自行组织的考试课程(国家课程代码库中没有的课程)我区不予认可;外省市批准的考生免考考试课程,我区不予认可,需在我区重新办理免考手续。

  4、我区不允许考生同时在两个省参加自学考试,已经在我区注册的考生必须在我区考完本专业计划的全部课程方可在我区申请毕业,不接受该考生外省市的自学考试成绩转入;从外省转来的考生必须先把外省的成绩转入我区并经过我区确认公布后,方可在我区注册学籍、领取新准考证号继续参加自学考试。在我区注册学籍后必须在我区考完本专业计划的所有剩余课程,我区不再接受该考生外省市的自学考试成绩转入。外省转来考生必须在我区参加自学考试取得本专业50%以上考试课程的合格成绩方可在我区申请毕业。

  5、我区将外省市转来考生的转考信息公布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自考页面的“登录报名报考系统”模块中,考生凭借自己的身份证号和姓名登录确认转考信息。

  三、内蒙古自治区内各盟市之间转考

  1、我区自学考试考生在自治区内各盟市之间转考,可在我区自学考试报名报考期间,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的报名报考系统选择自己要参加考试的盟市,在网上自主修改考试地点。但考生若有2006年10月(不含10月)之前的自考考试合格课程,则需到当时考试所在盟市的自考办申请办理转考手续,经盟市自考办审核并接受申请后,方可在网上自主修改考试地点,继续报考。

  2、接受考生转考申请的盟市自考办应在一个月内将考生的档案密封后通过机要方式寄送给考生申请转入的盟市自考办,盟市自考办之间要有明确的考生档案交接手续,转入盟市自考办可拒绝接收档案不完整(缺合格课程试卷等)的考生档案。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关于自考生转考的相关规定中有关条款如与本规定相违背,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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