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改变命运
24小时客服:4008135555/010-82335555
当前位置:首页> 法学 > 2012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43

2012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43)

2012年08月27日    来源: 网络   字体:   打印
查分预约

  第二节 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

  二战后相继建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前身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旧国际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1964年建立的贸易和发展会议在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领域中,依靠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集体力量,为改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并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基金组织的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促进汇价的稳定,在各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济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帮助消除阻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其有关组织结构方面的法律规范可概述如下:

  (一)成员资格:参加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并于1945年12月31日以前正式签署基金协定的30个国家为基金组织创始成员国。其他国家根据基金组织理事会规定的日期和条件,可申请参加基金组织。

  基金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有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成员国具有退出基金组织的权利。任何成员国可随时将其退出的意愿以书面通知基金组织。从基金组织接到该项通知之日起,退出即生效。在成员国不履行基金组织协定义务的情况下,基金组织可宣告该成员国丧失使用普通资金的资格。如经过一段合理期限后,该成员国仍不履行上述义务,基金组织经拥有85%总投票权的多数理事表决通过,可要求该成员国退出基金组织。

  中国是基金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但中国的代表席位长期被台湾当局非法占据。1980年4月17日,基金组织恢复了中国的合法席位。

  (二)组织机构:主要是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理事会是基金组织的更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人组成。理事和副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理事一般是各成员国的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副理事在理事缺席的场合代行其职权。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休会期间如遇重大问题,以信件或电报方式投票决定。

  执行董事会是基金组织处理日常业务的机构,行使理事会授予的一切权力。基金组织的所有权力(除特别保留于理事会者外)实际上已由理事会授予执行董事会。执行董事会现由24名执行董事组成。中国和俄罗斯为单一国家选区,分别单独指派一名执行董事。

  (三)投票权与表决:每个成员国拥有250票基本投票权,再按其份额每10万特别提款权增加一票投票权。目前,中国在该组织拥有24,159票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2,54%.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决定一般问题时,以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表决,决定重要问题时,则根据不同问题的重要程度,分别适用2/3多数通过、3/4多数通过和85%多数通过等议事规则。这种与份额相联系的表决制度从组织上保证了发达国家在基金组织的优势地位。

  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则要求扩大适用3/4多数通过议事规则的范围,反对任何成员国拥有否决权。根据1977年生效的基金协定(第二次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全部政治性决议,都需要适用85%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

  (四)法律人格:基金组织具有完全的法人权利,特别是有权签订契约、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基金组织享有的豁免和特权包括:财产和资产享有司法豁免;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以及其他行政或立法行为的任何形式的扣押;财产和资产免受各种限制、管制、统制以及任何性质的延期付款;档案不受侵犯。此外,还规定了基金组织的通讯特权、基金组织官员和雇员的豁免事项与特权以及捐税豁免等。

  二、世界银行集团:三个组织是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亦称世界银行)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1956年7月24日生效,成立了国际金融公司。1960年9月,国际开发协会亦宣告成立。至此,上述三个国际金融组织形成了世界银行集团。

  世界银行集团是世界更大的多边开发援助机构,对各成员国而言,也是更大的国外借贷机构。其宗旨是:通过提供资金、经济和技术咨询、鼓励国际投资等方式,帮助成员国、特别市发展中国家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为此,其三个组织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要对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所担保的私人企业发放用于生产目的的长期贷款,派遣调查团到借款国调查以及提供技术援助等;国际金融公司在不需政府担保的情况下,专门对成员国的私人企业发放贷款,并与私人投资者联合向成员国的私人生产企业投资;国际开发协会只对更贫困成员国的公共工程和发展项目提供长期贷款。

  世界银行集团有关组织结构方面的法规概括如下:

  (一)成员资格: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全体成员国均可申请加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凡参加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并于1945年12月31日之前正式签署《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的国家,是该行的创始成员国。基金组织的其他成员国可按照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参加该行。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成员资格的丧失有自愿退出和暂停资格两种情况。成员国具有退出该行的权利。任何成员国可随时将其退出的意愿书面通知该行总部。从该行总部接到该项通知之日起,退出即生效。如果成员国不履行其对该行所承担的义务,该行经持有总投票权半数以上的多数理事表决通过,可暂停其成员资格。该国自暂停成员资格之日起一年后,除非该行以同上述相同的多数表决恢复其资格,即自动终止成员资格。在暂停其成员资格期间,改过除有权退出外,不再享有其他任何成员权利,但仍应对其全部债务负责。此外,任何成员国在其丧失基金组织成员资格三个月之后,即自动丧失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成员资格。但经国际复兴开发总投票权3/4多数通过允许其仍为该行成员国者,不在此限。

  截至2005年1月,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共有184个成员国。截至2005年1月,国际金融公司有177个成员国,国际开发协会成员国总数达165个。

  据国际开发协会章程的规定,以缴纳资金的不同方式,其成员国分成两类:第一类,须全部以可兑换货币缴纳其认缴资金和贡献;第二类,以可兑换货币缴纳其更初认缴资金的10%,其更初认缴资金的余90%和所有增加的认缴资金和贡献可以其本国货币或可兑换货币缴纳。

  截至2005年1月,第一类成员国27个,多数是“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成员国;第二类成员国138个,主要是发展中国家,

  中国是世界银行11个创始成员国之一。1980年5月中国恢复了在世界银行集团的合法席位。

  (二)组织机构:世界银行集团的组织机构主要是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和行政法庭。

  理事会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更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或代理理事)各一人组成。理事和副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各国理事大多由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兼任,副理事只有在理事缺席时才有投票权。理事会选举一名理事会主席。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一般与基金组织理事会联合举行。由理事会、五名理事或具有全部投票权1/4的成员国提议,可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行使全部投票权的2/3以上的大多数理事。

  执行董事会是经理事会授权、负责办理日常重要事务的机构。其主要职权包括制定政策;审议并决定贷款提案;向理事会会议提交决算审议、行政预算和年度经营报告等。现由24人组成。其中,持有更多股份的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和英国各指派一人;其余19人由其他成员国按地区划分为19个选区,分别选举产生。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执行董事和副执行董事在其任命国或选举其任该植物的国家也是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的成员的情况下,同时成为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的当然执行董事和副执行董事。中国由于拥有一定的股权且人口众多,所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委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任期两年。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行长按规定由执行董事会选举产生,但实际有美国政府选择。行长任期5年,可以连任。正副执行董事不得兼任行长。行长是执行董事的当然主席。在执行董事会中,行长一般无投票权,只有在表决中双方票数相等时,可投决定性一票。行长也可参加理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行长还是该行工作人员的行政领导,根据董事会指示,负责该行日常经营。

  国际金融公司总裁和国际开发协会总经理均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行长兼任。国际金融公司另设执行副总裁一人,实际由其负责该公司的全面工作,并设有独立的业务、财务和法律部门。国际开发协会则无独立的行政官员和工作人员,其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均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相应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兼任。

  1980年,世界银行集团设立了行政法庭,以便通过司法方式,解决该集团工作人员与管理机构之间的争端。原因首先是鉴于该集团工作人员急剧增加,需要较正式的申诉程序;其次是为了确保该集团和内部事务免受各国管辖。世界银行行政法庭由国籍不同的七名法院官组成。法官候选人由世界银行行长在适当协商后提出,由执行董事会任命。法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三)投票权与表决: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各成员国的投票权为:自动取得的250票基本投票权加上其认缴股份数之和。

  国际开发协会各成员国的投票权为500票基本投票权加上其认缴股份数之和。除非另有特别规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的一切事务均适用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

  (四)法律人格: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分别具有完全的法人地位,特别是有权签约、取得和处置不动产和动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上述三个组织的财产和资产均免受搜查、征用、没收或其他行政或立法行为的任何形式的扣押。其档案均不受侵犯。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被瑞士在其与该行签订的有关该行在瑞士的地位、特权和豁免的协定中,明确予以承认。

  三、世界贸易组织(WTO)

  (一)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各缔约国本着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量稳定增长,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来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的相互关系;彼此减让关税,取消各种贸易壁垒和歧视性待遇,实现贸易自由化。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于1948年1月1日生效。自总协定签订以来,先后举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前五轮谈判集中于关税减让问题,第六、七轮谈判除关税减让问题外,还涉及减少非关税壁垒等问题。

  1986年9月15-20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部长级缔约国大会,决定发动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称“乌拉圭回合”)谈判议题有15项,大致为有关“市场准入”、“回到总协定轨道”、对总协定现行条款和体制进行修改以及“新领域”(包括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服务贸易)等四类议题。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宣告结束。长达400多页的《乌拉圭回合更后文件》不仅对加强国际贸易的管理、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贸易争议的解决等作出详细规定,而且首次规定了服务贸易问题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问题。

  1994年4月,乌拉圭谈判的125个参加方签署了《乌拉圭回合更后文件》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简称《世贸组织协定》)。

  《世贸组织协定》是一项关于建立一个世界性经济与贸易组织的条约。其主要内容是规定组织与机构方面的事项以及某些程序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总协定的缺陷。与总协定比较,世贸组织宗旨增加了三个新因素:一是涉及服务贸易产品;二是表术了可持续发展:“寻求保护和维护环境”;三是承认需要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更不发达国家能获得与它们国际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

  (二)世贸组织的成员资格:世贸组织的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创始成员指在《世贸组织协定》生效时,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和欧共体,凡接受《世贸组织协定》,将关税减让表和承诺附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并承担《服务贸易总协定》特别承诺者,均可成为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任何在对外商业关系及在《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规定的其他事务中享有充分自主权的国家或单独关税领土,根据它与世贸组织协商的条件可加入《世贸组织协定》。

  这种加入只适用于《世贸组织协定》及所附多边贸易协定。部长级会议作出批准加入的决定,并批准经由世贸组织2/3多数成员作出的关于加入条件的协议。对联合国承认的更不发达国家,只要求承担与其发展程度、金融或贸易需求或者制度性能相适应的承诺。此外,发展中国家和更不发达国家可享受有其他乌拉圭回合协议中特殊的不同待遇。

  截至2004年5月,世贸组织已有148个成员。中国是总协定的创始成员之一。

  1986年7月,中国正式向总协定提出申请,要求恢复中国在总协定的合法席位。经过长期的艰苦谈判,2001年12月11日,中国以主权国家资格加入世贸组织。2002年1月1日,“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也成为世贸组织成员。连同于1995年1月1日分别以单独关税区资格成为世贸组织创始成员的香港和澳门,在世贸组织体制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一国四席”局面。

  (三)世贸组织的机构。常设机构有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理事会、委员会和秘书处。

  1、部长级会议。是由世贸组织所有成员代表组成的更高权力机构。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负责履行世贸组织只能并采取相应行动。根据成员要求,部长级会议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定》和有关多边贸易协定决策程序特别要求的情况下,有权对涉及多边贸易协定的事务作出决定。

  2、总理事会负责世贸组织的日常工作。也是由所有成员代表组成,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行使部长级会议职能,并执行《世贸组织协定》授予的职能。总理事会制定其程序规则并批准各委员会的程序规则。

  在总理事会领导下设立货物贸易、服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分别负责检查多边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执行。

  部长级会议还设立了贸易和发展委员会,收支平衡委员会,预算、财政和管理委员会,履行《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授予的职能和总理事会移交的其他职能。

  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由其指派工作人员并根据部长级会议的规定确定工作人员的义务货物服务条件。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指定,并决定其权力、义务、服务条件和任期。总干事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是国际性的。

  (四)世贸组织的决策程序:《世贸组织协定》包含了详细的决策和修正程序。世贸组织继续实行总协定的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即如无任何成员正式表示反对,就可形成决议。如未能达成一致,则采用投票方式,各成员拥有一票投票权。在《世贸组织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采用简单多数的表决程序。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决议须经成员的多数票通过。协定责任的免除和协定的解释一般需要3/4以上多数成员的赞成票才能通过。在例外情况下,部长级会议可决定撤销《世贸组织协定》或特定多边贸易协定施加给某成员的义务。此类决定也须经成员的3/4多数票通过。

  (五)世贸组织的法律人格:世贸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具有由其成员赋予它行使其职能所必要的法律权能,并享有为行使其职能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世贸组织官员和成员代表同样享有为其独立行使与世贸组织相关职能所需的特权和豁免。

  四、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1964年3月23日至6月16日在日内瓦召开第一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在这次会议的建议下,1964年12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贸发会议为联合国的常设机构。

  贸发会议的宗旨和主要职能是:促进国际贸易,特别是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贸易发展;制定有关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问题的原则和政策,并提出付诸实施的计划;审议、推动和开展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在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领域的各项协作活动;商定多边贸易协定;推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就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谈判;协调各国政府和区域性经济集团的有关贸易和发展政策。根据贸发会议主要法律文件的规定,贸发会议有关组织结构方面的法律规范如下:

  (一)成员:包括全体联合国成员国、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联合国恢复中国的合法席位后,中国于1972年4月首次派代表参加贸发会议,成为其成

  (二)组织机构:贸发会议的主要组织机构是会议、贸易和发展理事会和秘书处。

  会议是贸发会议的更高权力机构。贸发会议每四年(或少于四年)举行一次。开会地址轮流设于亚、非、拉地区。理事会是贸发会议的常设执行机构,也是联合国在经济领域的重要机构之一。理事会在贸发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会议的职能和经1995号决议具体指定的职能,并且作为下届贸发会议的筹备委员会,进行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包括提出供会议考虑的议事日程、有关会期和会址的建议。理事会每年在日内瓦举行一次例会,并召开高达三次的行政会议以处理紧急的政策问题、管理和制度性事务。在第8届贸发会议后,理事会职能有所增强了,表现在:理事会直接涉及政策问题。其新职能包括:

  1、处理宏观经济政策的国际事务,有关经济独立的问题,有关贸易与贸易政策、货币与金融问题以及结构调整与经济改革的问题;

  2、考察贸发会议对《联合国90年代非洲发展新议程》的贡献;

  3、以《更不发达国家年度报告》为基础,研讨履行《90年代更不发达国家行动计划》的进展。

  截止2005年1月,理事会由148个成员国组成。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例会,并可根据其程序规则召开特别会议。

  理事会下设三个委员会,分别是:货物与服务贸易和商品委员会;投资、技术与有关金融问题委员会;企业、商务便利与发展委员会。各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以处理在特定领域的政策问题并为秘书处的工作提供指导。

  秘书处是会议、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常设的专职办事机构,设立于日内瓦。贸发会议秘书长领导秘书处的工作。秘书处还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附属机构“为发展的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供服务。此外,贸发会议还在联合国总部设立了联络处。

  (三)决策方式:会议、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的成员都具有一票投票权,上述各机构通过简单多数成员出席和表决作出决议。然而,在贸发会议中,采取一致同意或协商一致的决定方式已成为惯例。只有在为达成协议的所有努力均告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上述表决方式。第1995号决议还规定了表决前的调解程序,适用于有关实际影响特定成员国经济或财政利益的事项。

  贸发会议中的谈判和决策以非正式的“集团制度”为基础。贸发会议成员国分为四个集团,即77国集团(是发展中国家集团)、B集团(是发达国家集团)、D集团(是除罗马尼亚外的东欧九个国家及蒙古)和中国。贸发会议这种非正式的集团制度还为在贸发会议官员选举和会议、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成员选举中实行公平的地区分配原则提供了基础。

  五、各组织之间的合作。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间的联系和合作较密切。具有法律性质的结构联系是,只有基金组织的成员国,才能申请加入世界银行。这规定表明世界银行要求其成员国在有关收支平衡和汇率等方面接受基金组织的法定管辖。两个组织虽各有独立的机构,但所依据的原则相同。两个组织的理事会年会联合举行。两组织的执行董事会虽未设联席会议,但当一个组织的执行董事会研讨某些共同关心的事务时,另一组织的执行董事可以参加。目前,两个组织已建立了少数实施临时或常务职能的联合委员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资料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编辑推荐:

  2012年10月自考学习小屋火热搭建中

  2012年自考《公司法》《劳动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下载

  历年试题免费在线测试 每天一小题 前进一大步

新人有礼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