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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08—09年自考社会助学组织登记通知

2008-09-03 09:37:00   文章来源: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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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发展,进一步健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服务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助学活动的指导,保障助学活动健康开展,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工作的通知》(京考自考[2004]34号)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自学考试助学组织登记工作的通知》([2008]57号)的要求,2008_2009年度北京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工作即将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进行年度登记,是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取得助学资格和集体报名资格的必要手续。各社会助学组织应高度重视,认真登记,按时完成。要把登记工作与自检自查,改进管理结合起来,通过登记增强依法办学的自觉性。登记工作中要求各助学组织,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于不参加登记及在登记工作不合格的助学组织市自考办将取消其集体报名的资格。

  2、助学组织登记工作在网上进行。登记日期为10月8日至11月7日。

  网上登记的操作步骤:

  ①登陆北京教育考试院自考报考网();

  ②点击“助学组织登录”,进入助学机构登录页面;

  ③在“用户名”和“密码”后,均输入市自考办为各助学组织编发的四位助学组织代码,点击“登录”,进入“助学组织管理系统”主页;

  ④点击“助学组织信息管理”,进入助学组织登记页面;

  ⑤逐一点击六个备案表,分别进入六个表的录入界面,按要求录入有关信息并予以保存;

  ⑥点击页面下方“联系表备案”,进入联系表页面,再点击下方“修改”,然后输入本助学机构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与市自考办联系人信息,并保存,联系人一般应是办公室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学生处(招生处)负责人;

  ⑦点击“打印”,用A4纸打印出六个备案表,共打印两份,并在单位落款处加盖公章。

  3、各助学组织不得以分部的名义分别备案,必须统一登记。

  4、招生地区统计项目,单独做表。格式见下表:

专业名称 当年招生人数 地 区 分 布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新疆 境外
                                                                   
合计                                                                  
本助学组织是否为中英合作的金融管理和商务管理两个专业的指定助学单位:

  5、各助学组织于11月13-19日(休息日除外),将打印好的备案表、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和中英合作的金融管理和商务管理两个专业指定助学单位的许可证明一式两份以及一份招生统计表(包括EXCEL电子文档),报送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助学科。经审核后,发放北京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备案登记证明。

  6、对于未取得助学组织代码、新从事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助学组织,须凭办学许可证先到市自考办助学科审核,得到允许方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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