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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自考刑法学考点:自首制度

2015年02月09日    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论述自首制度。

  答: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

  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2)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刑法》第67条第1款后段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对于自首的犯罪人应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处理:首先,犯罪以后自首的,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次,犯罪以后自首的,只是“可以”从宽处罚,不是“应当”从宽处罚。更后,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时,自首的法律效果只适用于自首的共犯人,不能适用于没有自首的其他共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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