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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同法》课程考试说明

2005-09-20 00:00:00   文章来源:   字体:   打印
成绩查询

  一、课程性质和目标

  1、课程性质

  《合同法》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开设的一门专业课程,与其他民商法课程关系密切,是整个课程体系中应用性更强的课程之一。

  2、课程目标

  学习的目的是让学生理解合同法的原理和基本应用方法。具体:

  (1)理解合同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和立法动机;

  (2)熟悉合同法律规范体系;

  (3)系统掌握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制度;

  (4)学会运用合同法的原理与规范分析解决实际案件、为经营管理服务;

  (5)了解国内外合同法的发展动态。

  二、考试内容

  本课程的考试内容以考试大纲为依据,具体:

  1、合同法概述,着重掌握合同概念与特征,合同分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掌握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等原则。

  2、合同成立,着重掌握合同成立的要件,要约与承诺的要件、效力,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确认书及合同成立的方式,缔约过失责任;区别合同的一般条款、免责条款和格式条款,合同形式,合同义务,合同解释的概念与原则,合同漏洞填补。

  3、合同的效力,着重掌握合同生效的要件及生效与成立的区别,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合同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

  4、合同的履行,着重掌握合同履行的原则与基本规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保全的特征及代位权、撤销权。

  5、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掌握合同变更的概念、条件和效力,合同转让的性质、分类、权利转让、义务转让及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6、合同的终止,着重掌握合同终止的概念与种类,合同解除的概念、条件、程序与效力,清偿及代位清偿,抵销的概念、要件、方法与效力,提存的概念、原因、主体、标的、方法与效力,免除与混同。

  7、违约责任,掌握违约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及违约形态、违约主体,实际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和定金等违约救济形式,免责事由,责任竞合。

  8、转移财产的合同,掌握买卖合同的特征、效力、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特种买卖与互易合同,赠与合同与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9、提供服务的合同,着重掌握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区别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区别委托、行纪、居间合同,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义务及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

  10、技术合同,掌握技术合同的特征,价款的支付方式,技术成果相关权利的归属,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负担,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三、命题的原则

  1、命题标准

  坚持质量标准,注重能力考查,使考试合格者能达到一般普通高等院校同类专业同课程的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在题量上保证中等水平的考生能够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内完成全部试题的回答,并有适当的时间检查答案。

  2、命题依据与范围

  依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合同法自学考试大纲》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指定教材《合同法》(2004年版,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3、考试要求

  考试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在试题中的不同难度要求的比例分别为:容易20%,中等偏易30%,中等偏难30%,难20%.

  在试题中的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比例分别为:识记30%,领会40%,应用30%.

  4、本课程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5、评分采用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线。

  四、《合同法》课程试题样卷

  1、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项中仅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号填入括号中,错选、多选或不选均无分)

  通过函电订立涉外经济合同的,一般以承诺的()为合同生效时间。

  A.发生日B.口头通知日

  C.到达日D.书面传送或投递日

  2、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以上符合题目要的,请将其代号填入括号中,错选、多选、少选或不选均无分)

  以下应由债权人承担的清偿费用是()。

  A.当事人未约定的运费

  B.受领迟延导致增加的费用

  C.债权人请求改变地点增加的费用

  D.合同约定的包装费

  E.债权人要求改为航空运输增加的费用

  3、简答题

  简述预期违约制度。

  4、论述题

  我国合同法的诚信原则体现在哪些制度中?

  5、案例分析题

  2000年2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价值4万元的铝合金型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4万元的铝合金型材,交货日期为同年4月份,交货方式为供方送货,甲方预付定金8000元,违约金5%,合同中对型材的规格、质量等有明确要求。合同签订后,甲方依约交付了定金,而届时,乙方却未能交货,经甲方多次派人催促(花去差旅费500元),双方同意延期至同年6月份交货,而届时,乙方只交付了2万元的型材,甲方收货后,即存放仓库并继续催货。8月份,甲方从仓库取货使用,发现型材规格不符合同要求,遂要求退货,并要求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乙方既不同意退货,亦不同意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因甲方急需用材,从其他单位另行购进了4万元的同种型料,后甲方诉至法院。问:

  (1)乙方已履行部分能否退货?

  (2)合同未履行部分能否解除?

  (3)定金如何处理?

  (4)乙方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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