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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规定的说明

2005-06-29 00:00:00   文章来源: 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准考证

  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业已完成专业计划的调整;新专业考试计划于2002年4月起开始实施。为使考生清楚理解专业调整和新旧过渡办法的各项规定,保证专业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特对省考委所颁布的专业调整有关规定进行具体解释和说明。

  一、关于专业的“留”、“并”、“转”和“停”

  我省自学考试专业的调整方式共分四种,其中“留”指保留专业:“转”指调整为全国统一的专业:“并”指相近专业并为同一专业:“停”指不接受新生报考,并在限定期限停考的专业。

  二、关于主考学校专业调整文件(粤考委[20O1]15号文)中每一个专业只公布一所主考学校,若有其他主考学校则以文件通知为准。对新生(即2002年4日起首次参加考试的考生,下同)来讲,报考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其主考学校即为所公布的主考学校,报考独立办班(含公开学院)的专业其主考学校以省老委当次文件规定为准。

  三、关于专业代码调整后专业代码按照全国统编代码设置,未获得全国编码的专业用临时编码替代。专业代号为6-7位数字,前面加上一个识别字母,其中全国代码为6位数字(以学科分类),前面加一个字母(“A”表示“专科”,“B”表示独立本科段,“C”表示完整本科专业),临时编码为7位数字(原专业代码3位+四个“O”),前面加一个类型字母(“D”表示保留的专业,“E”表示限期停考的专业,“F”表示已停考专业)。

  四、关于专业层次调整后的专业层次分为“专科‘”、“独立本科段”和“本科”共三类,其中“本科”专业的开考计划分为“基础科段”和“本科段”,在考试安排和办理毕业证书时分开处理,“基础科段’”相当于“专科”:“本科段”相当于“独立本科段”。

  五、关于课程代码调整后的课程代号为新的编号,原标准号在报考中不再使用,仅供查对之用。新的课程代号仍然为四位数字,其中首位为“0”、“l”、“2”或“3”的课程代号表示该课程使用全国考试大纲和全国指定教材,首位为“8”或“9”的课程代号表示该课程使用省考纲和省指定教材。调整前的每一门旧课程均有一个课程代号与之对应(详见《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课程标准号和课程代号对应表》),相互对应的标准号和课程代号表示同一门课程,不分专业、层次均可替代(或免考)。

  六、关于专业调整过渡期专业调整过渡期为省考委公布专业调整通知之日起至20O2年年底止。在过渡期结束之前,旧生可选择按旧专业计划办理毕业证书,也可选择按调整后的新专业计划办理毕业证书。其中旧专业计划分两种,一种是2O00年7月1日以前,公共政治课改革前的计划,2O00年7月1日前已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可执行该计划,另一种是2000年7月1日以后,公共政治课改革后的计划,首次参加考试的时间在2000年7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期间的考生可执行该计划。

  在2O03年1月1日前取得原专业全部课程(含所有实践考核课程、本科专业含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合格成绩,可按原专业计划(包括专业名称、毕业要求、主考学校等)办理毕业证书。2003年1月1日前仍未取得原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旧生,必须按新计划执行(包括专业名称、毕业要求、主考学校等)。此前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过渡期后仍然有效,可按省考委的规定顶替新专业计划中相应的课程,其中旧公共政治课的顶替办法按粤考委[2000]14号和粤考委1200O]28号文的规定执行,其他课程的顶替办法按粤老委[20OI]问号和粤考委[200H19号文的规定执行。

  2002年4月1日起首次参加考试的考生全部按调整后的新计划执行。

  七、关于顶替办法新旧课程顶替原则:所有顶替仅对旧生而言,新生不存在过渡顶替问题;不同专业课程顶替办法各不同,不能通用。也不能间接“传递”(相同课程除外);同一专业同一课程有多种顶替办法的,只能任选其中一种,不能重复使用。

  l、过渡期内旧生执行调整前计划的顶替办法选择按原专业计划毕业的旧生,其毕业要求的课程仍以原专业计划为准,若旧课程不再安排考试,则可在省考委规定的新旧专业课程顶替表(以卜简称“顶替表”)中报考对应的新课程来顶替旧课程,即以“新”顶替“旧”。

  2、过渡期内旧生执工调整后计划的顶替办法选择按调整后的新专业计划毕业的旧生,只能按新计划课程报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旧课程继续有效,可按顶替表的规定顶替相应的新课程,即以“旧”顶替“新”,但不能反向操作。以“旧”顶替“新”的规则过渡期结束后仍然有效(新旧公共政治课的顶替也同)。

  3、过渡期后所有旧生均须执行新计划,课程顶替办法只能执行上述第2点,不能执行第1点。旧生报考独立本科段(或本科段)专业的加考要求也一并按照新专业计划执行。

  4、新旧课程顶替说明举例:(略)

  说明:

  报考以课程为准,同一课程不管在哪个专业开设,任何专业考生均可报考(是否同一课程以标准号及对应的课程代号是否相同为主要依据,标准号及其课程代号不同,但课程名称和使用教材都相同也可认为是同一门课程)。20O2年起旧专业课程原则上不再安排考试,但对新旧顶替中有多对一的情况,将适当加考其中个别旧课程。顶替表中备注栏的数字是该行左边旧课程在调整后的课程代号,表示该旧课程调整后在本专业不再开考,但在其他专业中有开考(课程名称不变或近似,原标准号改为备注栏中的课程代号)。

  2O02年起旧生报考和顶替办法:

  l)过渡期内旧生若选择执行旧专业计划,既可以报考原专业的旧课程(若该旧课程有安排加考,或该课程在本专业或其他专业的新计划中有开考的话),也可报考与该旧课程对应顶替的新课程。但若对应的新课程在旧计划中是必须考试的课程(如表中情况4的N课程的情形),则只能报考该旧课程(即仍报考N课程,这种情况的N课程在2002年内会视条件许可适当安排一次加考)。若多门旧课程对应一门新课程,且旧课程不再考试,则因新课程只能顶替其中一门旧课程,所以这种情况也会给予其中一门旧课程加考,但另一门旧课程则不再加考,可用新课程顶替(如表中情况2的情形,可能会加考C课程,而D课程则不加考,可用E课程来顶替)。

  过渡期内及过渡期后按新专业计划执行的旧生,可按顶替表规定将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顶替新课程,例如表中情况1,若已取得A课程合格成绩,则可免考对应的B课程(无须办理免者手续)。对多个旧课程顶替同一新课程的情况,例如表中情况2、3、4,旧生取得任何一门旧课程成绩合格,均可免考对应的新课程。

  八、关于课程类型专业调整后仍然以课程管理为中心,不考虑其在专业中的类型(必考、选考、加考),在办理毕业证书时以所报考专业要求的课程为准,若某门课程(假设是A课程)没有取得合格成绩;而是由其他不同课程(假设是B课程)来顶替,则认为考生已取得A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不必考虑B课程是何类型,此后B课程不能再顶替其他不同课程;但仍可顶替(免考)其他专业的同一门B课程。

  九、其他说明:原法律(本科,代码593)专业中的“中国特区法”课程不再安排考试,改由“税法”顶替,安排在2002年4月加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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