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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2014年06月18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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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

  因环境利用行为所产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和特殊,不论所有权关系如何,实际都存在着不同利用行为的多个主体同时从某些环境要素及其功能与效益上获益的现象。它们既存在民事关系,也存在行政关系,需要同时采用公法和私法的手段和方法予以调整。

  案例2.2

  A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使工厂附近农民B种植的果树大量死亡。B向当地环保部门C投诉,要求查处A.C经调查后对A公司的超标排污行为进行了处罚。同时,B还向A提出了索赔要求,并请求C对赔偿金额进行调解处理。

  讨论:A、B、C之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提示:从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首先,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从维护环境多元价值与功能的角度出发,设立了人类平等地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国家通过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确立平等地利用环境的权利或者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益,是现代法律保护人类本能利用环境行为并限制过去受到法律保护的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行为的表现。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

  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唯一目的,通过调整环境利用关系来防止人类活动对环境的损害,从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终极目的。为了实现这个目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就必须体现自然生态规律。

  更多复习资料详见自考365网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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