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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2014年06月18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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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会性

  也称公益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更主要特征。

  取决于两个因素:

  一是环境要素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大多数环境要素要么属于公共所有,例如水、森林、海洋、野生生物;要么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例如大气、阳光。

  二是破坏与维护环境的受害或者获益群体具有广泛性。环境污染也被称为“公害”,意即公众受害;反之,环境保护的受益群体也是公众,不仅包括当代人,而且包括后代人。当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社会性特征并不能成为否认其阶级性和民族性的理由。

  2.政策性

  其政策性根源于国家和政府对环境公共产品和环境公共利益的自觉保护。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政策的法律化与法律的政策化。

  政策的法律化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往往是政策先行的结果,当环境政策长期实行变成稳定的制度时,再经过国家的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

  法律的政策化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内容有明显的政策性色彩,其实施通常主要通过政府制定政策加以落实。

  第二,需要根据环境质量的变化频繁修改。

  环境质量的变化往往比社会基本关系的变化快得多,人类治理环境的手段和措施特别是技术日新月异,因而环境政策必须根据环境质量的变化适时调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也因此需要不断修改。

  第三,其执行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影响。

  3.科学技术性

  是由科学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的。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其制定必须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

  第二,其内容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为基础。

  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必须依靠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

  4.综合性

  综合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采用的保护手段具有多样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

  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

  [例题·简答题]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更多复习资料详见自考365网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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