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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014年03月03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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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领会]

  1.法律依据

  依照我国《证券法》第12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规定的条件,集中体现在2006年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IPO管理办法》)中。

  [例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为( ),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A.5人以上19人以下

  B.2人以上13人以下

  C.2人以上200人以下

  D.3人以上200人以下

  答案:C

  2.主体资格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发行人更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在衡量其IPO的主体条件时,持续经营时间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独立性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资产、业务体系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制股东之间在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性。

  4.规范运行(转于自考365)

  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更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

  5.财务会计

  发起人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程序,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IPO管理办法》规定,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更近三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现金流量或营业收入达到了证监会规定的数量标准。

  6.募集资金运用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也不得用于对外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例题·单选题]根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类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可以用于( )。

  A.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

  B.对外贷款

  C.委托理财

  D.主营业务

  答案:D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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