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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金融法考点: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2014年02月25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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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1.抵押合同[领会]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禁止流质条款[领会]

  流质条款具有典当性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抵押的登记与生效[领会]

  (1)当事人设立财产抵押时,对于须登记才能确权的抵押物,如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等,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对于生产工具、交通工具、原材料、产品等不存在登记确权的要求的抵押物,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例题·单选题]当事人以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 )起设立。

  A.抵押合同签订之日

  B.抵押合同登记之日

  C.抵押合同生效之日

  D.办理公证之日(转于自考365)

  正确答案:B

  4.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

  抵押物登记根据不同的种类,在下列不同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办理其他种类物品的抵押物登记时,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5.抵押物登记的操作(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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