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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涉港澳台、涉侨的离婚

2013年10月11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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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港澳台、涉侨的离婚

  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

  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②本人的结婚证;

  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

  ①本人的结婚证。

  ②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③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①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②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③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迸行调解或直接向内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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