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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

2013年10月11日    来源: 自考365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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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

  收养的解除导致收养关系的终止,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解除的程序分为两类,即行政程序的解除和诉讼程序的解除。

  1、收养关系的行政解除程序

  收养解除的行政程序也被称作登记程序,适用这一程序的前提条件是:要求终止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解除协议,并对财产和生活做出了协商一致的妥善处理。

  《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办理收养解除登记的机关是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书。至此,收养关系即告终止。

  2、收养关系的诉讼解除程序

  收养关系的诉讼解除是指收养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依法审理而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时,适用诉讼解除的程序:

  (1)在当事人就收养关系的解除不能自愿达成协议时;

  (2)虽然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对财产或生活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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